“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当前,国家层面应尽快完善顶层设计,积极鼓励地方扩大试点,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做大做强。
所谓“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一般指社会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和企(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以外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过去十余年里,以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为核心内容,中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十亿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也面临第一支柱独大的问题,即社会养老保险在养老金给付、养老基金规模等方面都占到了全部养老保险体系的绝大部分。由此,居民的养老责任和老龄化压力几乎全部放到了第一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上。目前,社会养老保险还面临降费以支持经济发展的压力。社会养老保险除缴费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比如财政补贴、国有资产划转等更多着眼于应对老龄化压力,而非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针对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需求,需要更多依靠企业和个人的努力,即市场化的第二、三支柱养老保险来解决。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的重要补充。当前,要扩大养老保险产品和金融产品的供给。中国居民和家庭重视养老问题,特别是中等收入群体,普遍为退休生活做了一定经济准备和财务安排,但就资产配置而言存在“重存款、重房产,轻保险”的倾向。通过合适的金融产品将存款、房产年金化,可快速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养老储备水平,缓解以第一支柱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压力。政策上可适当放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产品范围——对于满足“工作时长期储蓄,退休后按期领取”的金融产品,都可以纳入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范畴中来,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支持政策的覆盖面。
要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流动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本质上是个人储蓄,出于子女教育、买房、出国、大病等各种潜在流动性考虑,很多人可能不愿意将资产配置到流动性严格受限的税延型养老保险当中。那么,解决方案之一可以是,设计对等和灵活的提前支取和税优条件,即不一定要严格限制流动性,允许产品在一定条件下提前支取或转让,支取或转让后补缴税款和合理滞纳金。
要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可获利性。可以适当放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投资渠道,明确不保本或一定比例保本的条件,鼓励市场竞争,引导第三支柱产品的投资回报率超过低风险短期产品,从而吸引更多储蓄。
要提高立法层次,加强监管,形成稳定预期。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誉和信用风险,税收优惠在长期中的不确定性,也是制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因素。提高立法层次,对税收优惠的政策、措施以更高层次法律法规固定下来,有助于个人形成稳定预期。包括可以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给付纳入保险保障基金和存款保险的优先保障范围,使其能够获得更高的受偿比例和金额。以及明确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经营机构比一般银行保险机构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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