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不可缺位
中国经济网 2021-10-18

巨灾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有赖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并加以完善。首先,在机制和组织结构上,应改变完全以政府兜底式的巨灾救助和补偿方式,通过“政府推动、商业运作”的原则设计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同时,还必须以创新思维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设计。

  入秋以来,河南、山西、陕西再遭极端天气袭击,仅山西一地的强降雨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多亿元,76个县175.71万人受灾。面对如此大的损失,巨灾保险制度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呼声由来已久,但不少问题仍有待解决。比如洪水、暴雨造成的损失保障被分散在各种保险产品中,从企财险、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到人身保险,都含有因洪水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伤亡赔付责任。将巨灾保险责任分散在一般保险产品中,意味着巨灾风险被降低为一般风险进行管理,理赔比例必然趋低。数据显示,长期以来,我国自然灾害损失中的保险赔付比例不到10%,远低于全球约40%的平均水平。近年来,保险在灾后经济补偿中的赔付比例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仍未得到明显改观。毕竟,巨灾保障责任绝非保险业能够单肩挑得动的。

  近年来,巨灾风险呈现出新特点。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深入、资产价值不断提高,一旦遭遇极端天气,巨灾损失会越来越大。为保障经济平稳发展,提升重大灾害风险治理水平,构建多元化的风险分担体系的迫切性愈发凸显。

  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实践看,工作成效还是明显的。地方性巨灾保险试点已落地15个省市,在保障范围和保障责任上向台风、洪水等灾害扩展,初步形成了综合性风险解决方案。例如,2018年至2020年,广东巨灾保险累计支付赔款9.84亿元,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支持。

  巨灾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有赖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并加以完善。

  首先,在机制和组织结构上,应改变完全以政府兜底式的巨灾救助和补偿方式,通过“政府推动、商业运作”的原则设计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下,逐步形成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障基金、巨灾债券等在内的多层次分散巨灾风险的机制。让不同保障层次之间能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各司其职,真正建立起有效率的巨灾保险制度,改变目前碎片化、互不关联的巨灾管理方式。

  与此同时,还必须以创新思维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一是拓宽视野。要重新审视当下由于气候变化、经济转型等带来的相关巨灾频率、边界、损失等逻辑变化,相应地对保险保障范围、价格及风险匹配程度,有的放矢完善制度设计。二是手段创新。巨灾有低频高损的特征,对赔付资金数量要求较高。如何建立巨灾基金实现保险资金跨期积累,以提供足额理赔,尚属全新领域。今年9月下旬,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10月1日,由中再产险发起的巨灾债券在香港成功发行,此举为拓宽巨灾风险分散渠道做出了有益尝试。三是优化管理。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保险时,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承保和管理水平,其中科技赋能应成为突破口。

  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民生需求,亟需加强巨灾风险保险制度建设,不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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