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保险营销不可"任性" :多位从业人员领罚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0-01-09

 1月6日,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的几张罚单,再次给保险从业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营销信息的合规性“提了醒儿”。

  具体而言,工银安盛人寿、华泰人寿的几位保险从业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营销信息,存在混淆片面比较、不实宣传、炒作停售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湖北监管给予了警告和相应处罚。

  2019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其中,《通知》提出了八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

  都在微信朋友圈发了啥?

  “定期小广告-重疾险。业内性价比最高的重大疾病保障,同样的保额更低的保费,更广的重疾覆盖面,我们的赔付不是一次就终止而是赔6次,分别是3次重疾和3次轻症,重疾轻症双豁免!我们还有‘如意’增值服务!一个家庭最先投保的一定是重疾,而且家庭支柱一定要最先投保,而不是先帮孩子投保,自己有了保障,才能为孩子撑起一个强有力的保护伞!越早买越好,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加,风险会逐步变高。”“介于身边太多盆友购买了某安的‘平安福’和‘少儿平安福’,我觉得非常有必要来黑一波,如果想节省一半的钱买更全面的保障请私信我。”

  上述两段话来自工银安盛人寿湖北分公司一位理财经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对此,湖北监管局指出,这存在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而工银安盛人寿湖北分公司一位业务发展经理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位业务发展经理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称,“20家公司重疾险保费比较。32岁男性,30万保额寿险+30重疾保障,20年缴费,年保费分别为……真是不比不知道,比比谁更优,一目皆了然。”

  与此同时,湖北监管还发现,存在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欺骗投保人的问题。例如,工银安盛人寿湖北分公司另一位业务发展经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鑫丰瑞’。非常好的理财产品,重磅上市。”实际上,“鑫丰瑞”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非银行的理财产品。

  华泰人寿长阳支公司的一位业务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则存在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此外,炒作停售也是湖北监管局处罚的原因之一。华泰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的一位营业部经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华泰盛世’返还高、拿钱快、快活好养老,司庆献礼,仅售十天,今天不抢,更待何时”。实际上,“华泰盛世”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保险营销宣传不可“任性”

  显然,保险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营销保险产品的信息合规性越来越受到关注。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在涉及人身险公司投诉中,理赔纠纷5205件,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23.55%。涉及的险种以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普通人寿保险为主,主要反映责任认定纠纷、理赔时效慢、理赔金额争议、理赔资料繁琐等问题;销售纠纷9426件,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42.65%,涉及的险种以分红保险、普通人寿保险为主,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未充分告知解约损失和满期给付年限、未明确告知保险期限和不按期交费的后果、承诺不确定利益的收益保证等问题。

此前不久,天津监管局曾发布关于“开门红”保险消费的风险提示:岁末年初,保险公司为冲击新年业绩都会开展“开门红”活动。“开门红”是现有保险行业特有的一个销售节点,在此期间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推动力度相对较大。保险销售人员面临业绩与奖金双重压力,容易滋生销售误导行为。目前,保险市场可供选择的保险保障产品日趋丰富,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开门红”保险产品时,要谨防风险。特此提醒:一是谨防借助“炒停”营销;二是谨防不实宣传;三是谨防混淆片面比较。

  事实上,不仅是保险从业人员,第三方网络平台营销保险产品也有着严格规范。

  2019年12月13日,银保监会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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