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被罚39万: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
新浪财经 cjckbj 2018-08-31

新浪财经讯 8月31日消息,青海保监局近日对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作出处罚,共处罚金39万。

  青海保监局经查发现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存在多处违规,分别有:

  一是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18年1月10召开的产品说明会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涉及保费44.59万元;

  二是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马有录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共计1600元;

  三是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共计3.3万元;

  四是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离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注销的行为,涉及人数384名。

  最后,青海保监局终上所述对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作出49万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保监罚〔2018〕6号

  当事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

  主要负责人:张磊

  当事人: 张磊

  身份证号码:622201197908******

  职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

  当事人:宫慧琴

  身份证号码:632802197307******

  职务: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西宁市城西区虎台小区

  当事人:张斌权

  身份证号码:622424199008******

  职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个人业务部临时负责人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37号

  当事人:马有录

  身份证号码:632124197810******

  职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住址: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通海北路致富巷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青海保监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18年1月10召开的产品说明会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涉及保费44.59万元。

  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个人业务部临时负责人张斌权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张磊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马有录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共计1600元。

  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共计3.3万元。

  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宫慧琴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四、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离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注销的行为,涉及人数384名。

  上述事实,有产说会视频资料、会后承保清单、投诉案件处理档案资料、财务凭证复印件、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人员注销页面截图、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青海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张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张磊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二、上述马有录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马有录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三、上述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宫慧琴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四、上述未按规定进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 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3.5600.030.85%)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海保监局      

  2018年8月28日 

相关阅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