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提出的措施更精准,保障更有力,让新市民和青年人以相对较低的租金支出解决住房问题,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将推动我国住房发展向更高质量的“住有所居”目标大步迈进。
明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
首先,《意见》明确了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引导多方参与、坚持供需匹配、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地方责任等内容。
具体来看,如“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等。
对此,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从《意见》可以看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以下几方面特征:一是市场化主导,政府给予扶持政策;二是低租金,小户型;三是多渠道供应,以存量为主;四是有良好配套,供需匹配,避免以租代售。
李宇嘉还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就是要通过政府提供政策扶持,鼓励市场多渠道供应,提供低租金的租赁住房,并以存量低成本空间盘活为主,吸引市场化企业参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组长邹琳华表示,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新市民的住房负担。可以预见,随着集体土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推进,以及共有产权住房供应的增加,大城市普通住宅的价格泡沫也将逐步消减。
多措并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近几年来,全国多地大力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意见》则从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税费负担等方面推出了多项精准措施。
在简化审批流程方面,《意见》指出,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意见》提出,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在降低税费负担方面,《意见》提出要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同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对此,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意见》出台后,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临的障碍有望突破,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租赁房源规模扩大,能够有效缓解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结构错配的问题。
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意见》明确,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虞晓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意见》明确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五种建设方式相应的土地支持政策,“尤其是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提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这将充分调动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盘活土地和房屋存量,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供给的良好局面,有利于破解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普遍面临的项目获取难、土地成本过高、收益难平衡等问题。” 虞晓芬说。
“当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改革将进入新阶段,即从缓解供给不足矛盾转变为结构性调整。”上海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表示,整体上看,“十三五”时期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变化在于明确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而“十四五”时期,则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重要改革范围,其市场地位明显上升。
黄卉认为,借助市场的力量可以盘活市场存量,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规模,通过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还有利于培育发展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
差别化对待房地产信贷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具体来看,首先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其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对此,严跃进分析称:“对于银行来说,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贷支持方面原本是有顾虑的,但《意见》出台后,银行将积极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信贷支持,这也将是银行信贷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内容。”
“对于各类租赁企业来说,鼓励经营好的企业尤其是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发行债券,这是具有较为积极导向的,能够真正促进企业在租赁业务发展方面的积极性,减少后顾之忧。”严跃进说。
黄卉分析认为,住房租赁企业普遍面临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税负压力大的问题,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使未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环境获得改善,融资难的问题也有望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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