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调查修复将有据可循
工人日报 2019-10-27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宁夏日前出台多项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今后各地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时,在报告、调查、磋商、修复等程序上都将有据可循。

  根据宁夏出台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地级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向地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受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监管部门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宁夏规定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与其鉴定评估业务相对应的资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包括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或破坏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宁夏自治区政府和各地级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协议的案件,自治区政府和各地级市政府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为鼓励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进行监督,宁夏规定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部门应当依申请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处理结果、修复评估结论、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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