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苏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江苏生态环境监测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江苏环境监测工作经过40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多成果,成效也很大,这些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需要立法予以确认,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实践也需要法律保驾护航。而《条例》的制定出台,正是对江苏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固化和创新。“《条例》的出台,不仅对规范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意义重大,还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良性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刘晓蕾告诉记者。
刘晓蕾还告诉记者,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监测市场监管、数据弄虚作假打击、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出现许多问题,例如监测信息缺乏统一监管;基层监测队伍严重不足;监测质量管理责任意识淡薄,监测行为不规范;监测数据失真、造假问题频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水平良莠不齐,市场恶性竞争现象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江苏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为此,《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对生态环境监测立法空白的弥补,将有力促进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
记者发现,《条例》里规定,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査处力度。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纂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实行“双罚”。即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主任科员黄春雷告诉记者,监测数据如果不真实准确,将严重影响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打击数据造假行为、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是《条例》制定的主要目标之一,《条例》也对此作出了很多的规定,这些规定从体系上确保了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更为重要的是,《条例》加大了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处罚机构,还处罚个人,处罚力度很大。
“在处罚的类型上也是多样全面的,既有进行金钱、财产的处罚,也有对于相关人员进行警告处分的名誉处罚,还有对资质进行裁撤的处罚。”黄春雷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把处罚权力赋予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就根本解决了在此之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结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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