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消息,29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赵某敏、官某庆、李某星、沈某元三年四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缴违法所得;赵某敏、官某庆、李某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24.2992万元,沈某元对其中的237.385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系江西省抚州市首例跨省运输掩埋医药废物和造成生态环境损失最为严重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的危险废物来源于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建设过程中关停拆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反应残留物。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经分别协商,被告人沈某元同意将其药物原料公司按规处理需4,000元/吨处置费用的医药废物,以2,000元/吨的价格交给被告人李某星处置,被告人李某星又与沈某根(另案处理)谈好1,000元/吨的处置费。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官某庆、赵某敏得知处置化工废料有补贴,向沈某根提出要求处置,沈某根答应给被告人官某庆、赵某敏处置补贴500元/吨。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星分别从被告人沈某元所在的药物原料公司、湖北黄冈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拉出约90吨、30吨的医药废料。被告人赵某敏、官某庆分别从沈某根、被告人李某星处分别拉了3车、2车危险废物。后被告人赵某敏、官某庆将上述医药废物和化工废料直接挖坑掩埋至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倪家村老倪家山地下,导致大量废物泄漏,产生大量挥发性气体,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经群众举报,环保部门委托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填埋的黑色液体检测,认定样品满足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并检出镍、石油烃、苯、三氯乙烯、乙苯等具有毒性的物质超标。为防止当地生态环境遭到进一步损害,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赵某敏、官某庆掩埋的危险废物进行开挖和转移处理,挖出混合后的危废重量353.25吨,累计花费191.7876万元。经江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造成的生态坏境损失总计为324.2992万元。
另查明,赵某敏违法所得10000元,官某庆违法所得5500元,李某星违法所得35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四被告已赔付生态环境损失134.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敏、官某庆、李某星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191.787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沈某元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却向其提供或委托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90吨左右,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161.977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赵某敏、官某庆、李某星、沈某元对造成的生态坏境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沈某元综合考虑四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过错程度、量刑情节、公益诉讼赔偿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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