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从“试点”到“引领” 跑出生态环保“加速度”
新华网 2021-04-01
 3月30日,海门生态环境局与污染责任主体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案件赔偿(修复)磋商协议。今年一季度,海门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7起,涉及货币赔偿金额45万余元,实施以设备升级改造替代修复企业6家,涉及金额21万余元。不止是海门,这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已在南通生态环境系统常态化展开,案例实践数与赔偿资金到账额均位居全国各地级市前列。  

   环境污染如何“定损”赔偿

  新鲜的空气、清澈的河流、洁净的土壤……长久以来,人类总是习惯于享受大自然的“馈赠”。然而,一旦环境被污染了,如何进行赔偿、修复?首要任务,就是给环境鉴定“伤情”。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的要求,生态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污染物性质,分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筛选并给出可供参考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生态损害赔偿是一项全新的改革创新工作。2017年9月,南通结合地方实际,在省内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启东市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填埋黑色固体废物,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现场采样挖取的4.77吨黑色物质为危险废物。厂区内其他地方也发现有部分填埋,因考虑到直接全部开挖会造成二次污染,采取了边开挖边处置的措施。

  2017年12月29日,原启东市环保局与该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生态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自行承担修复义务,实际缴纳1500万修复保证金。该公司委托专业第三方公司开展土壤修复,修复工程总计开挖土方7240.2立方米,实际处置、修复费用超3000万元,目前修复工程已完成。

  部门联动推动磋商追偿

  生态环境损害,常常面临“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境地。

  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紧密协作,依法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工作。针对有些企业不愿磋商、不愿赔偿等心理,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办、公诉、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保尽快达成协议,将赔偿协议履行情况作为司法机关量罚或者行政处罚时的重要参考因素,赔偿磋商成功率提升明显。

  2011年至2018年间,王某等5人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内企业非法收集、处置磷矿渣,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引起社会高度重视。该案共涉及上游钢丝绳生产企业33家,每家企业面临的刑事处罚差异较大,案涉金额不尽相同,处置、磋商、追偿难度大。

  案件处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联络市检察院,联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落实赔偿磋商工作。属地政府积极稳妥推进处置工作,以绿植覆盖受损地块、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终,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与33家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的3000余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全部如约履行。

  这是南通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以来,涉案主体最广、赔偿总额最大、集中签约最多的一批案件,成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运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落实赔偿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生态修复才是最终目的

  将赔偿情况作为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的重要裁量因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率提升明显,但生态损害赔偿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此,生态修复才是最终“落脚点”。

  通州区一家生产净水剂的“作坊式”小厂,在厂内非法填埋下脚料废渣。废渣虽不属危险废物,但其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应当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磋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无力承担评估报告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企业请求自行修复。修复后,经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检测,该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标准。既落实了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又避免了无能力赔偿可能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

  在生态环境损害可修复情况下,虽未直接缴纳赔偿款,但义务人对其行为导致受损害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监管修复过程,让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也不失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的有效途径。

  今后,南通将继续推进生态损害赔偿改革,力争在地方立法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形成实质突破和创新,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引领区建设,努力打造可借鉴、可复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南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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