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9日讯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价竞处〔2020〕1号)显示,经查,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湛江”)存在如下价格违法事实:
依据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经核算,宝钢湛江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分别为11小时、4小时和19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414.304兆瓦时、219.809兆瓦时和682.792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1.10万元。
另据省环境保护部门补报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18年10月份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分别为4小时、2小时和2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129.448兆瓦时、119.665兆瓦时和85.36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2907.48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宝钢湛江相关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第七条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鉴于宝钢湛江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没有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责令宝钢湛江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39万元(含补报2018年度10月数据产生的应没收款项2907.48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8日,注册资本200亿人民币,大股东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股份(6.470, -0.07, -1.07%)”,600019.SH),持股比例90%。宝钢股份成立于2000年2月3日,注册资本222.71亿元,于2000年12月12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8.13亿股,持股比例48.55%。
宝钢股份2020年半年报显示,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为公司四大制造基地之一,为东山基地,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拥有其90%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销售等。截至2020年6月末,该公司总资产为604.6亿元,净资产为272.2亿元,上半年实现净利润9.3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第七条规定: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规定: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
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价竞处〔2020〕1号
当事人: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6号建行大厦12-15楼
法定代表人:盛更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724191142
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7月02日至2020年7月30日对你单位的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价格违法事实:
依据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经核算,你单位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分别为11小时、4小时和19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414.304兆瓦时、219.809兆瓦时和682.792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10,953.67元。另据省环境保护部门补报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18年10月份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分别为4小时、2小时和2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129.448兆瓦时、119.665兆瓦时和85.36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2,907.48元。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粤环函〔2019〕89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19年第2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19年第3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19年第4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报送全省2019年第4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电网的广电办函〔2019〕243号、广电办函〔2019〕315号、广电办函〔2020〕120号、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2018年10月环保电价管理报表(超标排放明细表)》,广州供电局的广供电函〔2019〕1133号、广供电函〔2020〕63号、广供电函〔2020〕424号,深圳供电局的深供电函〔2019〕799号、深供电市场〔2020〕16号、深供电市场〔2020〕74号等文件资料证明。
你单位相关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2020年8月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价竞处告〔2020〕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没有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3,861.15元(含补报2018年度10月数据产生的应没收款项2,907.48元,详见附表)。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没款13,861.15元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 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你单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
联系人:孙培恒
联系电话:020-3883546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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