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1亿 法院判赔3亿!”最高法这场活动信息量超大
中国证券报 2021-03-10

最高人民法院3月9日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活动,围绕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击虚假、欺诈行为,助力诚信建设交流访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要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他指出,去年人民法院从“追首恶”、制定集体诉讼司法解释等方面落实“零容忍”的具体举措,杭州中院等已开始采用集体诉讼程序对财务造假案件进行审理。

  他还表示,要把通过破产制度合理免除债务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区分开来,法律对于借破产逃废债务的严重欺诈行为,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形成震慑效应

  刘贵祥表示,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之一,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加以清除。而清除这些“毒瘤”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

  他举例,有经营炒股软件的上市公司大智慧(7.910-0.03-0.38%),原先在行业内很有名气,在公司开始出现亏损之后,实际控制人以各种方式粉饰财务报表,年度虚增利润1.2亿元。证监会在查清上述事实后,对该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处以30万元罚款和五年市场禁入。这是依法顶格处罚。

  “大家可能会认为,这家公司造假1个多亿,只罚了几十万,这违法成本也太低了。但我们看接下来的民事追责,会切实体会到在资本市场造假的成本还是很高的。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后,3819名投资者向大智慧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亿多元,经法院判决和调解最终实际赔偿了3亿多元。也就是说,公司财务造假1个多亿,赔了3个多亿的真金白银。这就是在资本市场违法的成本。”刘贵祥说。

  他表示,过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发生了诸如康美药业等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针对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证券法和刑法专门进行了相应修订。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大幅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等犯罪的刑期,大幅提高了罚金刑的幅度。

  “随着立法的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显著提高,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已经形成,这是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造假者必须付出的代价。”刘贵祥说。

  三方面落实“零容忍”

  刘贵祥表示,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打击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去年人民法院开展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通过“追首恶”,进行精准打击。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核心高管人员的操纵下实施的。只有进行精准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因此,在审判工作中,更加重视“追首恶”,让真正做坏事的人直接承担责任。

  二是对“看门人”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过罚相当。近年来,有一些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履行“看门人”职责的时候“打瞌睡”,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需求,配合进行造假活动,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因此承受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但同时,在有些财务造假案件中,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造假活动,因为核查手段等限制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强调责任追究的过罚相当,责任与过错相一致,而不是“一刀切”,不问过错程度一律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三是制定集体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民事赔偿的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31日依据证券法与民诉法的规定,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证券法关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度运行的基本流程,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司法解释颁布后,杭州中院、南京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广州中院已经开始采用集体诉讼程序对财务造假案件进行审理,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对借破产逃废债的可追究刑责

  刘贵祥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推动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挽救困境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依法妥善审理了青海盐湖股份、重庆力帆、天津物产等重大破产重整案件,破产审判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重大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他强调,要把通过破产制度合理免除债务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区分开来。现实中,有一些人会觉得破产企业没有还清债权人的债务就是逃债,这种认识是对破产制度的误解,债务人在市场经营过程当中失败,财产损失已经客观存在,进不进入破产程序这个债务都不可能全部清偿,因此不能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没有得到全额清偿理解为逃债。

  “我们所说的逃废债务是指,债务人先将优质资产转移后再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债务。”刘贵祥表示,针对这种行为,破产制度恰恰是制约逃债最有效的方法。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接管企业,对债务人财产情况、账目情况可以展开充分调查,并且向全体债权人公开信息,接受质询、监督,有助于发现被隐匿的财产;有助于追回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转移的财产。同时,法律对于借破产逃废债务的严重欺诈行为,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刘贵祥还就依法打击“碰瓷”违法行为,网络拍卖斩断利益链条、祛除寻租空间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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