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后,昨日央行会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的原则,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允许发行人在基于平等、自愿前提下,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并加大对发行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通知》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债券违约进入常态化阶段。由于我国债券违约历史还比较短,过程中暴露出处置效率不高、处置周期长等问题。2019年以来,央行会同发改委、证监会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并于去年12月底发布征求意见稿。此次发布的《通知》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无显著变动。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具体来说,一方面,明确债券发行人应当聘请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受托管理协议的责任等事项。
另一方面,为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知》提出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事项、召集、召开、决议生效条件与决策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鼓励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建立分层次表决机制,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
为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通知》夯实债券募集文件等契约基础,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用属性,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契约约束,明确债券募集等发行文件应当包含受托管理人责任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违约处置机制等与投资者密切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风险的处置端口前移和违约后顺畅处置提供基础。
《通知》还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尤其是明确将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惩戒力度,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及惩戒机制,对蓄意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市场融资。对恶意逃废债的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依法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各类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统一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完善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是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之一,也是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之路。《通知》的发布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规则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补齐市场发展短板。下一步,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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