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加强适当性管理 竞逐财富市场仍待破局
金融投资报 2021-12-27

 随着财富管理市场的扩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愈来愈被重视。近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适当性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行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本报记者 吉雪娇

  规范产品销售行为

  《适当性办法》通过压实产品销售的主体责任、完善合格投资者分类标准、细化产品的风险评价等级、推进产品销售适当性匹配、明确适当性自律规范要求等,推进实现向合规投资者销售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其中,产品销售机构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办法通过规范产品销售机构资质要求,明确其适当性行为准则,夯实其产品销售的主体责任;同时,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产品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同时,《适当性办法》将合格投资者分为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和非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产品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对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进行需求评估及承受能力测算,将其由低到高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及进取型,明确合格投资者等级分类。

  借鉴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五级分类方法,《适当性办法》从产品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风控措施、估值方法及过往业绩等方面入手,实现对产品风险的识别、筛选,将产品风险由低到高排序,形成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及高风险等五个类别。

  此外,办法明确适当性销售原则,产品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产品,不得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同时,根据投资者或者产品信息变化情况,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评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主动管理能力需强化

  去年5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随着保险资管监管制度框架的落地,扩宽了保险资管的销售渠道。不过,需要留意的是,尽管获得了发行个人资管产品的通行证,但保险资管在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市场认可度等方面存在较大挑战。

  “保险资管产品相较于银行、信托、券商、基金等机构已面向个人客户发行资管产品多年,保险资管发行个人资管产品尚属起步阶段,在当前竞争激烈的个人资管产品市场上,保险资管面临的挑战较大。”分析人士指出,一方面,保险资管尚存在着个人客户资源缺乏、销售渠道狭窄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保险资管机构主要专注于管理系统内保险资金,在财富管理领域,相比银行理财、信托、券商、基金等机构,社会公众对于保险资管的认知度偏低。

  普益标准《2021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报告》指出,对于各大保险资管公司,应采取差异化战略,结合机构内部资源禀赋,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以应对监管要求、行业挑战。“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打破刚兑、实现净值化管理,保险资管也需进一步强化主动管理能力,全方位加强投研布局,开展多资产研究,提升产品收益率。同时,在强监管及经济下行周期下,优质资产供给减少,保险资管公司应建立与完善综合性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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