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3月9日消息,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明确,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且分支机构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中国精算师协会研究制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和行业参考标准。
保险公司需填列准备金监管报表
所谓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人为调整分支机构准备金、通过准备金调节利润等新情况、新问题。为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系统性,有必要梳理并修订上述规范性文件,统一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发布。
上述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分为7个专项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备金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规范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使用合理的方法及假设;二是规定准备金评估的内控流程,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评估发生变化并产生显著影响时,应履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流程;三是规范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的处理,规定计算风险边际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明确了准备金评估时应进行折现的久期标准;四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五是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明确了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回溯结果出现较大偏差时,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六是明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内容,规范了应披露的具体信息和精算意见的表述,要求保险公司填列准备金监管报表;七是完善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制度,规范了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等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按规定保存工作底稿备查。
计提方法应保持稳定
由于现行监管制度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准备金有利进展、分支机构准备金等方面均没有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填补了空白。
《实施细则》第3号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数据,测算并确定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在测算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时,可以采用资本成本法、75%分位数法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当未来现金流的久期大于1年时,应进行折现。折现率应当根据与未来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该市场利率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加合理的溢价确定。溢价幅度应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实施细则》第4号则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且分支机构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精算意见方面,《实施细则》第6号要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需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签署明确的精算意见,分为“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四类意见,覆盖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各种情形。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水平,全面监测、评估和处置保险公司的准备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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