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人身险行业保费规模和增速开始下降,行业增长出现瓶颈。传统的铺摊子、扩机构等粗放式竞争策略已经难以奏效,推动保险业转向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十分紧迫。这既需要保险公司理性深入思考战略和目标,也考验着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中国银保监会2023年工作会议提出,要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风险处置,坚决整治恶性竞争乱象,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
扭转盲目扩张势头
数据显示,2022年非上市寿险公司盈利情况不佳。截至目前,已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59家非上市寿险公司去年合计净利润不到23亿元,同比下滑超过90%,整体净资产同样缩水,超半数寿险公司亏损。从投资端看,在去年资本市场波动的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承压,短期投资波动影响险企利润。2月15日,银保监会披露保险业资金运用情况。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四季度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5.35万亿元,同比增长9.15%;保险资金的年化财务投资收益率为3.76%,年化综合投资收益率为1.83%。
不过,短期投资波动属于正常现象,保险业作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更应着眼于长期投资。从总体趋势看,保险资金服务保险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来自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近10年来,保险资金年均财务收益率为5.3%,在资产规模年均增长16%的情况下,实现了持续稳定的正收益,有效覆盖了负债资金成本,且收益率波动性远低于其他机构投资者。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化,保险业坚持保险保障与资产管理业务并重,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行业规模、承保能力和整体实力取得了长足发展。
与此同时,保险资金投资理念更加审慎稳健,风险管理体系完备,资产质量比较安全。近10年来,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由6.27万亿元增长至超25万亿元,年均增速超过14%。截至2022年11月末,保险资金为实体经济提供中长期资金22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4.5倍。从保费规模看,去年的保费增长较为稳定。来自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7万亿元,同比增长4.6%;赔款与给付支出1.5万亿元,同比下降0.8%;新增保单件数554亿件,同比增长13.27%。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3.4万亿元,同比增长3%。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经历了追求规模的“野蛮生长”后,行业粗放式发展的弊病已经显现,企业逐渐摒弃以规模论英雄的粗放式发展理念。高成本盲目扩张不仅无法带来竞争优势,而且可能造成沉重负担。从价格水平看,当前的费率水平不足以支持市场主体走外延式扩张的老路。因此,我国保险业正从“以销售为导向”向“以客户为导向”转变,人身险公司越来越注重提升产品与服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日前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对不同公司的精准画像,使用更高效集约的监管策略鼓励“好孩子”、纠偏“差等生”。
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近年来,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探索分类监管标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监管的‘匹配性’,即监管要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相适应。”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表示,在此背景下,中国银保监会近3年来先后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等文件,初步建立起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办法。“但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还停留在2007年左右建立的分类监管体系,当前急需完善现有的分类监管体系。”
不同于过去对所有人身险公司“一把抓”的监管模式,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将人身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从而实现差异化、精准化控制人身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根据企业评级的不同,监管频次和监管手段就会不同。例如,在业务范围方面,支持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而Ⅴ类公司则不得开展此类业务,此外,还要由监管机构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在资产端投资方面,对Ⅰ类公司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对Ⅴ类公司则要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
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在这样的监管导向下,人身险公司若想获得更自由宽广的发展空间,就必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等方面加强修炼。此外,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金融风险,监管规则越来越丰富复杂,合规成本越来越高。不分主次的过度监管不仅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成本高、效果差,也会造成一群“好孩子”为个别“差等生”的不合规跟着埋单。分类监管根据保险机构风险状况匹配相适应的监管资源,提升了监管机构的效率,在集中力量对违规者实施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减少了对合法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有业内人士认为,分类监管政策将直接利好大型保险公司,并预计大公司竞争壁垒将继续加强。对此,陈辉并不认同。“这项政策是按照风险进行评价,而非按照规模进行评价,因此谈不上利好大型保险公司,应该是利好风险管控更好的保险公司,这将引导保险公司把风险管控上升到新的高度。对于寿险行业来说,监管将进一步趋严,寿险公司‘野蛮式’发展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有利于逐步化解寿险业风险,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宽严相济释放活力
去年,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正式实施,提高了监管指标的风险敏感性和有效性,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第三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2%,较2021年减少28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9.7%,较2021年减少87.6个百分点。4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较2021年减少45家;114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较2021年多增36家;被评为C类和D类的保险公司分别有15家和9家。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常态化开展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和偿付能力现场检查,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夯实监管数据基础;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完善非标投资相关监管标准,提升资产估值的准确性,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加强风险预警和压力测试,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前瞻性;加强风险综合评级通报和约谈力度,夯实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保险监管部门为风险化解布局,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也是其中的一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风险差别费率的分类依据和标准,这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正向激励作用,真正发挥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的激励机制。”陈辉表示。
各项政策于近期密集落地,在筑牢监管网的同时,也引出了监管的一致性问题。“监管评级是保险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分类监管流程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基础性地位。但目前关于保险公司的分级存在‘多头监管’:2015年,原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根据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将其分为A、B、C、D四类;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其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监管类别;《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又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五个类别。这几个文件之间如何保持一致性成为关键。”陈辉说。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放管服”改革也并未停下脚步。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不断激发行业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例如,取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事前备案,改为公司自评估与信息披露相结合,引入市场约束;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放宽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等条件,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股权性资本;取消保险资金投资金融机构债券的主体及信用评级限制,放宽投资非金融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约束;取消保险机构55项监管报告事项,减轻公司报送负担;取消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首单核准,推进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制改革,产品登记平均时长由15.22个工作日缩短为3.14个工作日,效率提升7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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