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保监局严管个人消费贷款 累计超30万需查凭证
来源; 第一财经 财经参考网 2019-09-17

 [浙江监管局出手整治个人消费贷款,要求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

  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虽快速发展,但产品出现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等行为屡禁不止。对此,浙江监管局出手整治。

  日前,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由浙江监管局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213号文”)显示: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等。

  “目前各类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总体偏高,不良贷款率处于较高水平。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长尾客户的增多;信用增级方式的弱化;重流量、轻风控的业务模式。”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称。

  用款超过30万元严格收集用途凭证

  上述213号文称,浙江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5万元的,要在账户分析、人工排查等方面提高跟踪强度,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累计用款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要实地核验消费用途。

  对于在他行已有3家及以上消费贷款授信(用信)的须审慎介入,上述文件称,确有真实、合理消费需求的须实行更为严格的用途核实、支付管理和资金跟踪措施。同时,要建立违规用款“灰名单”制度,对于自查和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用款借款人要纳入名单管理,限期退出且后续消费贷款业务审慎准入。

  另外,各银行机构要强化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不得简单以30万元为线批量划定和简单执行受托支付标准,可事先确定交易对象且具备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均须采取受托支付,采取自主支付提款须累加计算。要建立贷款资金用途监测拦截机制,转入本行同名三方存管账户等特定禁止性账户要实现自动拦截,对含有地产、置业、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敏感流向实行自动监测预警,借款人继续转账的须逐户排查,确认违规用款的须提前收回贷款,各法人机构要尽快启动系统改造工作,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原则上要于2019年底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股市,放大居民部门杠杆,影响房地产调控效果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应坚决堵住各种漏洞。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应将消费贷款发放时限控制在5年以下,并要求客户提供用途证明。”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中关村(8.380-0.16-1.87%)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董希淼称,对3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执行“受托支付”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减少被挪用的风险。关注消费贷款进入楼市、股市不能只盯着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大型科技公司、网贷平台对资金流向没有监控,进入楼市、股市的比例可能更高。要加大对各类互联网平台的清理和整顿,对其提供的借贷业务,在借贷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加强监测。

  上述文件还称,严禁资金违规挪用。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强化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从贷款全流程各环节入手加强用途真实性审查,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严禁贷款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

  曾刚称,近年来,我国以消费信贷为代表的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消费金融业务在客户类型、市场营销、产品和业务模式、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呈现出不同特点。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满足消费者金融需求、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也由于其机构众多、覆盖面广、业务模式新等而产生新的风险和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不得办理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

  213号文要求,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浙江各银行机构要严格遵循信用卡业务消费定位,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服务“三农”的信用卡除外),加快清理整改存量违规业务。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合理审慎设定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等须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希淼称,对商业银行来说,在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特别是要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从源头上减少年轻客户过度透支的可能性。比如,银行应严格落实“刚性扣减”要求,在给信用卡持卡人授信额度时,必须扣除在其他银行已获得的额度。

  针对当前消费金融领域的风险,如何解决?曾刚称,应加强行业信息共享,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将消费信贷信息纳入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实现各类机构在消费者信息方面的共享,从源头上降低过度授信、多头授信的风险。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于各类机构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过程中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行为进行约束。

  “不过,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而言,对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应修改相关制度办法,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同时,对金额较小(如3万元及以下)的消费信贷,在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实行豁免,或采取简化措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消费金融对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董希淼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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