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8年不交付 业主质疑开发商代租赚钱
中国消费者报 2022-03-31

 “买房至今8年,但房屋仍然不属于我们,既不退房也不退款,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也给我们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近日,山西晋中榆次区3名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山西记者站反映,称他们签订购房合同8年后仍未拿到自己的房屋。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开发商代租抵房款

  张先生和薛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4年10月,他们了解到位于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由晋中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出售,就去销售处看房。“我能全款买,但销售人员介绍了贷款买房的种种好处,我就选择了贷款。”张先生说。

  此后,开发商未给他们办下贷款,称是政策原因办理不了。张先生和薛先生等3名业主觉得开发商违背了承诺,要求退房,但开发商不同意。“我们贷不了款,开发商又不退房,并提出由他们代租来抵剩余房款,我们只得同意。”张先生说。

  2022年3月11日,记者在张先生出示的编号为“金源房地产00000000015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看到,出卖人显示为“晋中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方为张先生。双方在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与期限”中约定“买房人首付款人民币617757元,余款41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5月1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在张先生提供的另外一份《委托招租管理服务协议》中,记者看到委托方为张先生,受托方为“山西金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以下简称金之源物业公司)。协议中约定委托期为4年,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在第三条“利益实现”中标明,41万元贷款共分3年还清,2015年和2016年还款数额为14万元,这两年的商品房租金收益均为77358元,业主每年支付差额62642元;2017年还款13万元,当年租金价格上涨为99460元,业主支付差额30540元。至此还清房款。2018租金上涨为110511元,则直接归业主享有。

  张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11月30日,他们3名业主分别向金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差额62642元,加上当年租金77358元,共计14万元。按照双方约定,《委托招租管理服务协议》到期后,该房屋就应当归业主所有了,业主到时可自行决定自用或者出租给他人。但让张先生他们没想到的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称由于公司更换了物业经理,原来的委托协议作废。此后,双方多次交涉未果。

  张先生说,目前房子还在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出租。

  两份协议之谜

  3月22日,业主们又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不同版本的委托租赁协议。记者发现,这份委托租赁协议与之前业主提供的《委托招租管理服务协议》有些不同,该协议的受托方为“晋中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业主此前签订的协议受托方是“山西金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此前的协议委托期是4年,该协议的委托期却变成了5年。业主告诉记者“之前在相关部门协调纠纷时,物业公司就是拿的这份协议”,但业主们称自己并没有在这份协议上签过字,并质疑该协议的真实性。业主们表示,两份协议主体不一样,他们担心自己的利益会受损。

  3月22日,晋中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该局已对该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走法律程序。

  记者在天眼查查询得知,金源房地产公司和金之源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启松。

  3月23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了金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胡启松,对方表示他不在榆次,这件事可以由金之源物业公司杨经理回复。

  3月25日,杨经理表示,当初房屋贷不了款的主要原因是贷款政策收紧,后来和业主签订的委托协议相当于以租代售,也是业主同意情况下双方才签订的。杨经理说,金源房地产公司作为正规企业,出示的委托协议是真的,如果业主觉得有问题,可以让司法部门进行鉴定。

  对业主提出的房屋产权证问题,杨经理告诉记者,金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已列入晋中市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范围,公司会按照相关部门安排给业主们办理产权手续,业主们可以随时关注,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进度。杨经理希望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

  按真实协议履约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远玮表示,这起纠纷中,如果协议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签字确认过的,那么协议就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如果金源房地产公司所拿的协议,业主未亲自签过字,那么该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金源房地产公司不得以该协议主张合同的权利。宋远玮表示,业主可以以他们手中的协议起诉对方,如金源房地产公司拿出业主未亲自签过字的协议,则可以请求司法鉴定。如这份协议的签字被鉴定为伪造,则可以主张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指导监督部主任刘杰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按约定交房。如果双方有协议,就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刘杰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等大宗商品时一定要注意选择信誉良好的开发商,保留相关证据,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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