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
中国环境报 2021-11-03
本报记者张铭贤 通讯员崔子彦 田硕廊坊报道 为持续深化河北省廊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廊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廊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办法》共计14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启动情形、损害案源、证据收集、鉴定评估、损害磋商、公益诉讼、赔偿方式、替代修复地点、替代修复方式、修复效果与评估等内容。对造成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启动情形,拓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发现渠道;进一步明确了修复、替代性修复等内容,使案件办结后的修复工作更贴近实际情况,达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目标要求,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保护,也将为廊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进一步的制度保障,有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廊坊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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