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提出划定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
中国环境报 2021-12-17

 近日,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

  据了解,2016年海南省出台《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但随着国家政策及海南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不断变化,规定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管理需要。

  此次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统筹“油、路、车”3个领域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建立健全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为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并提升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同时,《规定》明确提出严控车用汽油蒸气压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机动车车用燃料等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

  《规定》还要求强化在用车监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重点用车单位管理要求,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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