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共10章127条,包括总则、规划布局、生产和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的出台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已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何要再立法?
今年9月,“杭州一女子因接触废弃氢氟酸中毒身亡”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经有关媒体记者调查,氢氟酸这一被称为“化骨水”的危险化学品,竟然可以通过电商平台购得。此事再一次将危险化学品管理问题推到公众视野中。
事实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法可依。2002年,国务院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这一条例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管理暴露出一些新问题,如危险化学品市场乱象、互联网销售监管漏洞、部门协调配合不畅、危化品废弃物处置难题等。为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正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系统构建覆盖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治体系,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水平危险化学品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来看,这种“系统构建”体现在对环境风险的前端预防、过程监管和事后追责的闭环管理上。
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获清晰界定
新法的一大突出亮点,在于清晰界定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长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或模糊地带有望得到厘清。
对于生态环境部门而言,主要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生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生态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具体来看,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聚焦于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风险源头评估与鉴定。第124条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生态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这种分工协作的思路贯穿这部新法始终,为科学、精准判定化学品的环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事故中的环境应急与修复。为尽可能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新法专设一章对事故应急救援作出规定。第93条、95条等条款,将生态环境部门列为事故报告与救援的法定接收部门及参与力量。值得关注的是,第95条明确,事故救援需“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水体、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体现出对环境安全的重视。
三是废弃危化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废弃危化品处置是管理链条的最后一环,也是难点所在。新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了一些具体情形。例如第123条规定,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接收。有关部门接收或者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处置的,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置,处置所需费用由政府负担。
体现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防控思路
除了明确部门职责,新法还在多个环节增设或强化了环境风险防控的具体规定,体现出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思路。
在生产储存环节,要求转产、停产、停业的单位必须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需报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防止企业“一关了之”留下环境隐患。
在运输环节,第74条重申并强化了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规定,禁运范围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定并公布。
在信息共享与监管联动方面,第88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单位共享,这为跨部门协同监管提供了数据基础。第87条则提到,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免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这体现了对新兴科研活动环境风险的审慎考量。
加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章节设置了严密罚则,其中多项条款虽由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执行,但其规制行为直接指向防范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第105条规定,对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时未及时、妥善处置或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110条规定,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位长期参与环境应急的业内人士表示,“过去一些事故处置中,‘先救人、控险,环境问题慢慢再说’的思路并不少见。”而新法中涉及生态环境的条款,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考量与应对,已从事故处理的后续环节,转变为贯穿规划、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废弃以及事故救援全过程的核心要素之一。
此外,对无主危险化学品处置责任的规定,回应了当前危废非法倾倒、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中的痛点,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牵头角色,有望推动一批“老大难”环境安全隐患的化解。
2026年将至,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实施成效,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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