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红树林保护纳入规划
南方日报 2020-12-04

近日,《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实施,将为我省湿地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遏制湿地违法行为,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省林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6月,我省颁布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正,理顺了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使我省湿地保护面积逐年上升,湿地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建立国际重要湿地4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10处、湿地公园254个,49.24%的湿地得到有效管护,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湿地保护管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原条例未将一般湿地列入保护范围,与国家新确立的保护体系不一致。湿地管理体制亟需修改,湿地监测及评估体系、保护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尚需完善,红树林保护缺乏法律保障,存在保护和利用矛盾突出、机制不够完善、修复投入不足等问题。

  新《条例》修改了湿地的定义,湿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完善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职责,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湿地保护、修复和补偿的资金投入。”

  在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措施方面,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通过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同时,《条例》要求湿地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广东是全国红树林面积最大的省份。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一大亮点是增设了“红树林湿地保护”专章,明确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保护纳入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并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以及通航、行洪、候鸟停歇觅食地等需求。新《条例》规定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加强红树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护,新增红树林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规范了红树林种植以及开发利用活动。新《条例》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红树林有关规定的处罚。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移植、采挖、采伐红树林或者采摘红树林种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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