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自动驾驶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法治日报 2026-09-07
近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该法施行以来首次系统性“大修”。本次修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彰显了鲜明的问题导向与科学立法思维。修订草案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可谓最具时代价值的制度突破,其以高位阶立法回应了自动驾驶规模化落地的法治需求,受到各方高度关注。
当前,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已走出纯试验阶段,迈入商业化试点的关键期。随着辅助驾驶广泛装车及L3级自动驾驶试点落地,自动驾驶技术已成为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和重要引擎。然而,技术“加速跑”的同时,事故权责模糊、概念混淆、企业虚假宣传、自媒体跟风炒作等问题日渐突出,既制约产业健康发展,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相关乱象背后,是自动驾驶规范体系的滞后问题。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自然人驾驶为制度核心,权责划分、执法标准、监管体系均围绕人类驾驶人构建,难以适配人工智能辅助乃至主导驾驶的新型交通场景。尽管一些地方已探索先行立法,但存在规则不一、效力偏低、跨域不通等问题,难以对相关乱象予以有力规制,亟待国家层面统一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增设自动驾驶专章并非简单的条文增补,而是秉持“法律定框架、细则补细节”的适度立法逻辑,对传统道路交通安全法治进行系统性革新,这有助于为自动驾驶规范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具有多重制度价值与现实意义。
其一,厘清法律概念边界,根治市场乱象。修订草案在法律层面明确区分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自动驾驶可在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驾驶人持续自动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辅助驾驶仅辅助驾驶人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驾驶人仍须全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明确,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和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统一按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通过法定界定,为市场交易、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提供统一标尺,有利于遏制行业概念模糊、营销误导等乱象,从源头化解相关安全风险与纠纷争议。
其二,实现权责精准匹配,强化企业责任。传统处罚以自然人为追责对象,但自动驾驶激活状态下车辆操控由系统主导,追责随车人员存在法理缺陷。修订草案创新归责机制,确立了“谁主导驾驶、谁承担责任”的法治原则,明确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违法行为的,首先由车辆生产、进口企业接受处理,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相关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此外,要求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确保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行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这些制度安排,将倒逼车企把安全合规内嵌进系统设计,也有助于破解执法实操难题。
其三,建立全链条监管体系,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管控。专章将各地成熟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正式上路”分级机制升级为国家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解决地方规则碎片化、跨域资质不互认等问题,更有助于拓展自动驾驶在个人乘用车场景的应用深度。在准入环节,修订草案规定了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像人类司机上路前要考驾照那样,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前也需要通过该测试;在车辆行驶环节,要求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必须在符合设计运行条件时才能被激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动驾驶功能,否则将面临相应处罚。
其四,健全风险保障体系,筑牢安全底线。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修法的底线、红线。针对自动驾驶带来的新型风险,专章明确了保险保障、安全监管、违法处理等的制度框架,规定了生产、进口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构建适配智能出行的风险分担机制,这不仅有助于保障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全面守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从而实现技术创新与民生福祉的深度融合。
科技日新月异,法律的价值就在于规范、指引、稳定预期。法治与时俱进,方能护航自动驾驶行稳致远。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增设自动驾驶专章,突破了传统交通法治围绕自然人驾驶人的制度范式,有助于构建起适配数字时代的现代化交通治理体系。期待修订草案经法定程序后通过,指引自动驾驶技术在更加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中安全有序发展,既激活自动驾驶产业新动能,也牢牢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共享智能出行带来的安全与便捷红利,为我国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当前,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已走出纯试验阶段,迈入商业化试点的关键期。随着辅助驾驶广泛装车及L3级自动驾驶试点落地,自动驾驶技术已成为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和重要引擎。然而,技术“加速跑”的同时,事故权责模糊、概念混淆、企业虚假宣传、自媒体跟风炒作等问题日渐突出,既制约产业健康发展,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相关乱象背后,是自动驾驶规范体系的滞后问题。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自然人驾驶为制度核心,权责划分、执法标准、监管体系均围绕人类驾驶人构建,难以适配人工智能辅助乃至主导驾驶的新型交通场景。尽管一些地方已探索先行立法,但存在规则不一、效力偏低、跨域不通等问题,难以对相关乱象予以有力规制,亟待国家层面统一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增设自动驾驶专章并非简单的条文增补,而是秉持“法律定框架、细则补细节”的适度立法逻辑,对传统道路交通安全法治进行系统性革新,这有助于为自动驾驶规范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具有多重制度价值与现实意义。
其一,厘清法律概念边界,根治市场乱象。修订草案在法律层面明确区分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自动驾驶可在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驾驶人持续自动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辅助驾驶仅辅助驾驶人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驾驶人仍须全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明确,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和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统一按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通过法定界定,为市场交易、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提供统一标尺,有利于遏制行业概念模糊、营销误导等乱象,从源头化解相关安全风险与纠纷争议。
其二,实现权责精准匹配,强化企业责任。传统处罚以自然人为追责对象,但自动驾驶激活状态下车辆操控由系统主导,追责随车人员存在法理缺陷。修订草案创新归责机制,确立了“谁主导驾驶、谁承担责任”的法治原则,明确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违法行为的,首先由车辆生产、进口企业接受处理,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相关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此外,要求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确保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行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这些制度安排,将倒逼车企把安全合规内嵌进系统设计,也有助于破解执法实操难题。
其三,建立全链条监管体系,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管控。专章将各地成熟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正式上路”分级机制升级为国家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解决地方规则碎片化、跨域资质不互认等问题,更有助于拓展自动驾驶在个人乘用车场景的应用深度。在准入环节,修订草案规定了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像人类司机上路前要考驾照那样,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前也需要通过该测试;在车辆行驶环节,要求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必须在符合设计运行条件时才能被激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动驾驶功能,否则将面临相应处罚。
其四,健全风险保障体系,筑牢安全底线。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修法的底线、红线。针对自动驾驶带来的新型风险,专章明确了保险保障、安全监管、违法处理等的制度框架,规定了生产、进口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构建适配智能出行的风险分担机制,这不仅有助于保障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全面守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从而实现技术创新与民生福祉的深度融合。
科技日新月异,法律的价值就在于规范、指引、稳定预期。法治与时俱进,方能护航自动驾驶行稳致远。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增设自动驾驶专章,突破了传统交通法治围绕自然人驾驶人的制度范式,有助于构建起适配数字时代的现代化交通治理体系。期待修订草案经法定程序后通过,指引自动驾驶技术在更加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中安全有序发展,既激活自动驾驶产业新动能,也牢牢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共享智能出行带来的安全与便捷红利,为我国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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