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管理进一步改革 需与地方债风险化解改革措施配套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6-07

  每经特约评论员 尹中立(荣盛发展(6.030-0.08-1.31%)首席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石激起千层浪,市场对其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的改变最关注,有人甚至认为此举将结束土地财政的历史,截断地方财政与土地之间的利益链条,从而改变房地产市场运行的逻辑。

  笔者认为,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的改变,短期内没有改变房地产市场的运行逻辑,无需过度解读,但从中长期看,土地出让金管理的规范化为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基础条件。

  可减少地方不合规行为

  实际上,此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并不突兀,早在十九届三中全会就已经审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作出由税务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的部署。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就已经提到: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笔者认为,有人之所以出现过度解读此项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疫情之后我国部分城市房价出现了新一轮上涨的原因。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把中央出台的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都解读为遏制房价,5月中旬关于房地产税的讨论与此次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改变衍生的议论都属于此类现象。

  此次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的变化,没有改变地方政府支配土地收入的局面,土地出让收入依然划归政府基金收入,使用权依然是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的改变可以提高该项收入的透明度,使之更加规范。当土地出让金管理日益透明、规范之后,为规范地方政府的负债行为提供了基础,可以有效减少地方政府的不合规行为。

  纵观最近十余年的历史可以清晰看出中央对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政策导向。2007年以前,土地出让收入一直是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试行“收支两条线”。

  200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政府性基金预算正式接受人大审批。

  2010年,财政部出台《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土地出让收支各环节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受到进一步监督约束。

  2015年,新《预算法》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正式纳入我国政府预算体系,预算外运行成为历史。

  2016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保障的通知》,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

  从这一系列关于土地出让金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一直朝着“规范化、透明化”的方向迈进。

  稳步推进土地出让金改革

  在各种解读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改变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观点中,都认为土地财政是推动我国房价上涨的主要因素,这是不容忽视的实事。要改变房价只涨不跌的怪圈,必须改变地方财政对土地收入的高度依赖。但要截断地方政府与土地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涉及利益的调整,还涉及金融的稳定,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改革当前土地财政与土地金融的现状,应该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否则欲速则不达。

  在笔者看来,中央已经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谋划土地出让金改革问题。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此举不仅可以弱化土地财政,还可以缩小城乡差距,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这是充分考虑到风险与收益之后土地出让金改革的最优解。

  土地出让金管理的进一步改革,需要与地方债务风险的化解及其他改革措施的配套,短期内还不具备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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