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因是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尽调工作不充分问题。
据悉,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16.150, 0.00, 0.00%)上个月因为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而受到中国银行(3.510, 0.00, 0.00%)(维权)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警告。
业内人士指出,债券市场主承销商的职责非常关键。比起传统意义上的“投行”业务,债券承销虽然单笔业务利润相对较低,但债券融资规模更大且日益发展,总体业务规模远大于股权融资项目,中介机构应当发挥好在资本市场上的“守门人”的职责和作用。
债券承销过程尽调不充分收到警示函
据广东证监局6月8日发布的警示函,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华南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应在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中信证券华南公司是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3.6亿元。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前身是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设立,是全国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20年1月,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兴业银行曾因低价竞争被警告
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上个月因为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而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警告。
交易商协会5月15日公告,中信证券、兴业银行在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计承销费收入明显低于两家机构核算的业务开展平均成本。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此前,交易商协会曾针对承销费率过低问题,对相关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
4月27日,海南股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显示,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最终确定中选单位为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承销费率为0.03‰。十万分之三的承销费率,意味着每做一亿元的债券承销,两家合共只收3000元。
中介机构须加强内部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比起传统意义上的“投行”业务,债券承销虽然单笔业务利润相对较低,但债券融资规模更大且日益发展,总体业务规模远大于股权融资项目。因而,中介机构须加强内部监管,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交易商协会曾表示,债券市场主承销商的职责非常关键。主承销商为争取市场份额,重视短期利益,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揽中不当低价竞争,影响执业质量,致使本来高执业门槛、高技术含量、高标准规范的债券承销业务低端化、廉价化、形式化,最终不仅会牺牲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还将损害市场稳健运行的根基。
一位券商人士对中证君表示,监管部门可通过加大处罚,向中介机构清晰传达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厉处罚,从而倒逼中介机构提高自律水平,建立中介机构自我约束机制。
该券商人士指出,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行业分类管理和规范,推动中介机构由传统松散型管理向现代平台化、协同管理转型,夯实中介机构发展基础;同时引导中介机构强化内控,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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