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提速 多地完成中小银行股权登记托管
北京商报 2020-07-03

 随着银保监会定下的非上市银行股权登记托管“大限”到来,多地股权交易所密集披露完成率。7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包括四川、广东、湖南、贵州、江苏、青海、江西、上海、深圳在内的多地方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在近日“官宣”完成银行(主要包括非上市商业银行、农商行、村镇银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不过,亦有银行尚未完成,正处在继续办理或暂缓托管过程中。分析人士指出,股权托管工作能够提升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但深化银行股权及公司治理工作仍任重道远,未来还需要切实压实各方责任。

  多地完成银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

  近几日,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密集公告银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完成情况。来自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公告显示,截至6月30日,全省124家非上市商业银行(农商行52家、村镇银行71家、民营银行1家)的股权完成集中登记托管,托管银行全部完成股权确权工作。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公告称,截至6月30日,青海省35家非上市商业银行(城商行1家、农商行30家、村镇银行4家)的股权完成集中登记托管。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称,截至6月30日,上海股交中心已按时完成全部18家注册地在上海的非上市商业银行股权的登记托管工作。

  同时,亦有地方部分银行股权因一些“特殊情况”暂缓托管,相关工作在加快推进。

  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7月2日公告称,截至6月30日,共有11家银行完成股权托管。据了解,深圳市内共有17家非上市银行(包含10家村镇银行、5家外商独资银行、1家民营银行以及1家农商行),除5家外商独资银行和1家村镇银行经监管机构同意可暂缓托管外,已有8家村镇银行完成股权托管。另有3家银行,正在积极沟通转托管事宜。

  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6月24日公告称,截至2020年6月,除5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拟进行改制,暂缓股权托管工作外,中心已完成江西省71家村镇银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

  “在金融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愈发体现出其系统重要性。股权托管工作提升了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能够配合日益细密的监管网络更好地完成监管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陶金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

  监管密集喊话直指股权乱象

  大力解决部分中小银行股权管理混乱现象是近几年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4月3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谈及银行股权乱象时提到,股权混乱是中小银行很大的一个问题。最近查处了个别中小机构,董事长或股东的司机、某个保姆居然是大股东,甚至存在使用假身份证注册持有股权等情况。近期银保监会开展了股权集中托管,对股权的质押、变更和增资等行为,进行严肃规范。

  十余天后,在4月22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透露,银保监会去年针对股东股权与关联交易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查处了3000多个违规问题,清理了1400多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代持的股东。从2018年起,银保监会对农村中小机构开展了专项排查,目前已责令违规股东转让股权33.4亿股,对74家机构合计处罚5165万元。

  中小银行股权关系混乱容易滋生多种违规操作,甚至引发业务风险。陶金表示,商业银行股权混乱,容易滋生股东、关联人等相关人员利用银行资源违规为自身牟利等利益输送行为,不仅侵害了银行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违规担保等行为还会产生信贷业务风险,而股权混乱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事实上,对于商业银行股权集中托管事项,监管部门筹划已久。2019年7月,银保监会正式出台《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明确要求未上市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权托管至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并要求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要求完成托管;股权确权应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

  在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授孟庆斌看来,股东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银行股权结构混乱直接对银行治理造成影响,公司人员和风控体系搭建、内控机制建立难免存在问题。将银行股权集中托管,监管意在通过清晰梳理股权,完善银行治理结构,避免股东通过股权层层嵌套绕过监管,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银行及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银行股权梳理清晰,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利于公司内控体系建立。

  “回头看”再提股权整治工作

  为推动完善银行治理机制,巩固乱象整治成果,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的深化整治工作持续推进。6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其中“股权与公司治理”被列为银行机构五大工作重点之一。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提出的需要注意整改的工作要点包括: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等“资本造假”行为;以非自有资金违规入股银行;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公司章程未按监管要求载明银行股东权利义务;股权登记、质押和股东资质审查等股权事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未按监管要求或章程规定对滥用权利的股东采取限制措施;虚增利润向股东分红。

  在业内人士看来,深化银行股权及公司治理任重道远,为此需要切实压实各方责任。孟庆斌对北京商报记者指出,我国大部分银行既是地方政府的资产也是具有市场化商业性盈利行为的企业,如何在银行不违背风控要求的情况下帮助地方经济发展并且实现银行股东利润最大化,如何在多目标下找到最优权衡,需要做更多的监管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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