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强调,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目前仍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案件,我们将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对于违法行为虽然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危害的,我们将严格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严加惩治。
为了强化对违法违规打击,新证券法大幅提升行政处罚标准、罚款金额,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5倍提高到1~10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30万至60万元,提高到200万至2000万元。如针对欺诈发行,罚金提高到200万至2000万元;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罚金提高到100万至1000万元;内幕交易行为罚金提高至50万至500万元。新证券法对违法违规的震慑力明显增强。
对存量违法违规行为,哪些可适用新证券法?这或许要遵循立法法第93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条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一般情况下,法律等都不得溯及既往。法律具有指导作用,为人们提供了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在新法律颁布之前,并没有提供新的既定行为模式,因此新公布实施的法律不能约束该法律未实施前人们已经完成的行为,人们不可能在过去就能预知未来的法律规定。也即新证券法一般只能约束3月1日以后的市场主体行为。
第二层含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有例外,有时为了更好保护公民等利益、新法就需追溯以往。证券市场涉及广大投资者或公民利益,为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有些情形恐怕就得适用新证券法。这其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形,就是“持续性例外”情形,也即新法颁布之后,违法分子仍不收手,继续违法违规行为,那么这个贯穿新法颁布实施前后时期的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要受到新法的惩处。
比如,庄家操纵行为尤其是大规模操纵行为,它并非某一天的某一笔交易行为,往往包括吸筹、洗筹、拉高、派发等几个阶段。如果庄家吸筹完毕,看到新证券法对市场操纵的处罚条款极为严厉,产生畏惧之心,从而放弃下一步的拉高、派发等动作,那么操纵行为等于并未发生、总体来看只是一个投资行为,当然不应受新证券法惩处;而假若其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依然顶风作案、拉高派发,当然要受到新法严惩。另外,有些庄家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有拉高派发的操纵行为,但新证券法实施之后及时收手,没有新的交易或操纵行为,理应按老证券法来惩处。
财务造假及虚假陈述,与其他违法违规还有较大区别,此类行为往往更具连续性,对投资者的危害也更具连续性,更可能构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持续性例外”情形。比如,某上市公司2017年发生一笔较大的虚增收入及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2020年3月以后经证监会调查确认该年财务造假事实,虽然2017年之后没有发生新的财务造假行为,但由于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的编制都要以2017年净资产等财务数据为基础,只要发生一次财务造假,那么之后的财务数据必然全都是假的,即便试图抹平造假痕迹,也必须用无数个谎言来圆谎、导致更多造假行为。
若上市公司此前财务造假行为瞒而不报,其财报数据必然出现持续性和系统性错误,必然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持续危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直到被证监会查处或上市公司自曝造假的那一天。根据财务造假这个特点,笔者认为在2020年3月1日之后发现的此前任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均属法不溯及既往的“持续性例外”,从而可适用新证券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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