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抬股价为目的的市值管理 法律界不认可
证券日报 2021-05-19

 随着某微博大V爆料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遭遇“赖账”后,一家又一家上市公司被牵扯进“坐庄疑云”中。对此,证监会近期表态,对于以市值管理之名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证监会将秉持“零容忍”态度。

  多位法律界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关于市值管理的概念众说纷纭,但利用私募基金拉抬股价行为,显然已经不属于市值管理的范畴,而是滑向了操纵股价的深渊。

  价值管理?还是价格管理?

  “市值管理一般指公司建立的一种长效组织机制,效力于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股东创造价值,并且通过与资本市场保持准确、及时的信息交互传导,维护各关联方之间关系的相对动态平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值管理是一种将企业经营发展、资本市场运作和利益相关方管理这三方面相结合的战略管理模式,从本质上看是有利于市场发展的。

  而操纵股价是一种恶意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它利用市场运动的某些规律性,人为控制股价进行获利。李睿介绍,这种行为也被市场普遍称之为“坐庄”,是市场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而所谓“庄家”就是指通过某种非法手段,影响甚至控制股票走势的“大户”或机构。

  李睿表示,市值管理与股票坐庄最关键的区别,是着眼于价值管理还是价格管理。市值管理着眼于公司的价值创造,是建立在价值管理基础上的,是价值管理的延伸。而股票坐庄着眼于价格管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勾结庄家做高股价,然后以回扣返点形式吸引公募基金以及券商资管接盘,美其名曰“市值管理”,但本质上属于利用资金或者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胡继晔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操纵股价行为披着市值管理的外衣,便具有较高的违法隐蔽性,亦容易滋生违法行为。

  胡继晔建议,监管部门应针对市值管理出台详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市值管理,市值管理有哪些尺度和红线,这样不仅能够规范证券市场交易,也促使市值管理阳光化、透明化。

  内外配合打击操纵市场行为

  虽然对于市值管理的界定与规范还有待落实,但操纵市场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操纵市场,包括利用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以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等,认定的主要依据是证券法第55条、《刑法》第1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市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些条文罗列了常见的操纵市场行为,并为非常见操纵市场情形预留了兜底条款。

  陈波说:“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惩处,法律有明文规定,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审判过程中的立案调查数量、查处力度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防范,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旦被认定是操纵市场行为,行政责任包括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违法者,还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行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陈高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界定操纵市场行为的特征,要看是否有滥用市场优势非法控制市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控制市场,则需要依照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来判定。

  陈高慧认为,应该建立内部和外部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因为目前相关制度侧重于行为发生后的监管和处罚,而上市公司本身缺乏自我监督和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全国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而上市公司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将董、监、高相关人员进行合规管理,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督和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的建立,从内部制约操纵行为的发生。”陈高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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