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宣判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茶陵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补植复绿,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这是用法治的力量推动环境治理的典型做法。
该案是一起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而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生态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司法创新之举,体现惩治侵害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即,法院对破坏生态环境者不再一判了之,而是综合运用刑事打击、民事赔偿、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等多种方式。
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面前,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为暴利所驱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结果必将血本无归,还会被判刑,竹篮打水一场空。自然资源部最新公开通报20起矿产违法案件,其中两起涉及稀土的无证采矿案件被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绿水青山,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需要注意的是,实施中不仅要考虑法院能够判得了,还要让违法者赔得起,让生态最大限度“修复如初”,否则只能是“一纸判决”。
保护和修复生态,应是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一方面要高压不减,坚持不懈监督整治,用严密制度和程序保障治理收到实效。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例,从2017年试水以来,逐渐形成有效机制。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则由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行政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生态索赔,赔偿资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另一方面,在法治轨道上创新治理方式,才能提升生态治理效能。在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公司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以林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扣抵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创新方案值得借鉴,对系统开展生态治理也有启发意义。方案提出后,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采纳,并最终得到法院认可。
生态效益凸显法治“威力”。近年来生态“赔偿”的方式更加精准成熟,可操作性强,治理效果突出。通过生态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各方努力,日积月累,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山川重披绿装,尽展美丽生态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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