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雷公山环境保护法庭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剑河县村民罗明(化名)持过期砍伐证,砍了自家一片山林。因为认罪并自愿认购20668.8元林业碳汇量,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并与公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罗明得到了“判三年缓四年”的从宽处理。在这起案件中,贵州省环境司法创新引入“碳汇修复理念”,为“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相关案件作出突破和有益尝试,对环境司法实践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
对于该案,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村民砍伐的明明是自家山林,为何获罪?既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为何还允许从宽处理?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林木不是普通私产,即使是自家山林,也关乎生态环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如需砍伐,应遵循“先申请,后采伐”原则,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否则便属于滥砍滥伐。一旦滥伐数量达到刑法规定标准,即构成犯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该案中村民罗明持过期许可证,未经许可砍伐了一定数量的林木,确实触犯了法律。
本着“违法必究”原则,法院应严格依法对村民进行处罚。但具体如何处罚更为切合实际、符合情理,却又面临一些现实条件制约。一方面,环境资源案件多数是因为被告人砍伐公益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村民罗明砍伐的是自家山林而非公益林,如果以公益诉讼形式起诉,并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雷山县森林覆盖率已经超过72%,荒山荒地很少,本地补植复绿不易找到可以种树的荒地,跨区域进行异地补植复绿,执行难度又比较大。此外,黔东南地区农村房屋多是木房,部分山区农民确实有砍伐树木搭建房屋的需求。如果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当地村民现实需要,对村民罗明判定较高刑罚,不仅他的家庭可能遭受重大打击,还可能让普通民众很难理解和接受,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法院作出“认购两万元碳汇、判三年缓四年”的从宽处理,于法于理于情而言,都是比较妥当的。既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惩罚,维护了法律权威,对破坏生态的人员起到了相应警示作用,同时又顾及到了当地生态环境、民风民俗、百姓需求等实际情况,实现了关切民生、维护法律和保护生态兼顾。这样的处理方式也给我们带来一些有益启示:从本地实际出发,找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既督促引导人们履行法律责任,也不断创新丰富生态保护途径和手段,才能为促进绿色发展更好筑牢司法屏障。
事实上,类似案件并非孤例。2020年3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自愿认购了顺昌县“一元碳汇”项目计4万元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该案成为全国首例认购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案件。此后,四川省、江西省、贵州省也纷纷效仿。
在这些案件中,都出现了“碳汇”这个词。简单来说,碳汇指的是植被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认购碳汇是指自愿购买一定量的碳汇对生态进行修复,是一种碳汇交易过程。
当前,我国已经开展的碳汇项目涉及森林、草原、海洋等,而涉及农业的碳汇项目相对较少。近年来,农业碳汇交易在我国被广泛倡导。去年两会,就有政协委员建议,支持前期具备较好农业碳交易基础的湖北省设立“全国农业碳交易中心”和规模不少于5亿元的“国家农业碳汇基金”,构建多层次农业碳市场体系,增强农业碳交易流动性,形成全国统一的农业碳交易价格。
雷山县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看起来是小切口。然而若从更宏观、更长远的角度分析,这是从环境司法职能方面,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提供了有益保障。有利于在后期开展环保工作时,推动更好利用碳汇市场,将山区具有生态价值的产品进行合理合法量化或交易,助推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变现,从而激发农村碳汇市场发展活力,为农民增收注入新动力,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
不过也应看到,通过碳汇认购来破解生态修复的难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刀切”,而是要兼顾情、理、法,特别是要结合农村的生态情况和农民的实际需求,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
当然,这并不是说,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可以放松,滥砍滥伐赔钱就行。不能将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简单等同于认购碳汇。生态修复的方式和措施多种多样,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还需考虑具体行为类型等现实情况,采取针对性的修复举措。总之,法律底线必须牢牢守住,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履行。如此,生态修复工作才能落在实处,让青山更青、绿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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