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障民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不仅会破坏矿产资源,而且常常伴随着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引发安全事故。近年来,尽管相关部门一直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但一些企业或个人在利益驱使下,依然不断铤而走险,向矿产资源乱伸手、伸黑手。在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环境资源保护的治理语境下,从审判环节发力,依法加强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惩处力度,显得尤为必要。
最高法印发的《意见》针对此前“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完善,对一些违法情形的定罪量刑以及对相关规则、条款的适用给出了更为明确的意见,为各级法院审理盗采矿产资源案件提供了更精准的指引,有助于增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公平性。《意见》还提出健全完善有效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制度机制,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标准全面追责,这有助于打出组合拳,形成打击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合力。
由于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大多不规范,极易逾越环境保护底线,对山体、土壤、森林、草地、河流等环境造成破坏,扰乱国家的特殊环境保护秩序,此次《意见》与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紧密衔接,既体现出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普遍保护,又凸显了对处于禁采区、禁采期的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特殊保护和专项保护,有助于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抓住重点,精准发力,优化以司法手段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果。
惩处盗采违法犯罪行为人只是手段,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才是目的。《意见》要求充分关注和考虑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盗采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鼓励根据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依法适用劳务代偿、补种复绿、替代修复等多种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公益信托等执行方式。如此一来,《意见》就有了鲜明的导向作用,不仅有利于推动盗采行为人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而且也能提升盗采行为人的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为他们补上保护环境的必修课。
不少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还伴随着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的盗采者背后甚至有黑恶势力或者保护伞。《意见》将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与打击“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相结合,纳入扫黑除恶的视野,能够有效打击盗采者的嚣张气焰,斩断盗采行为的利益链条,压缩盗采行为的生存空间,遏制盗采的违法犯罪冲动,减少盗采行为。
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意见》要求对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推广法院之间协商联动合作模式,实现一体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统一适用,这种对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创新,顺应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需求,有助于整合审判资源,提升审判效能,增强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公平性。
《意见》向社会释放出了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积极信号,有助于社会各界增强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法治共识。同时,此次最高法还配套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为地方各级法院提供了参照标准,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期待各级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要求,用司法实践守牢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引导全社会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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