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我国水生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的区域,而目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呈降低趋势。《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推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明确了“十四五”时期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总体路径。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区按照相关部署,强化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完成重点水域渔船渔民退捕任务,累计退捕渔船11.2万艘、渔民23.4万人,建立退捕渔船渔民信息管理系统和实名制动态帮扶系统。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10次流域性同步执法行动,组织沿江各地加强执法监管,清理“三无”涉渔船舶9140艘,查办案件1.2万起,先后7次组织对沿江各省(市)3000余处涉渔重点区域场所进行暗访检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长江禁渔以来,长江流域江海性洄游生物的“旗舰种”——刀鱼时隔30年再次上溯到长江中游和鄱阳湖,20多年未见的鳤鱼在长江中游、鄱阳湖和洞庭湖重现,长江中游监利段四大家鱼鱼苗资源量已由2015年的5.1亿尾增加至2021年的21.9亿尾。长江上游一级支流赤水河鱼类资源明显恢复,鱼类种类从禁捕前的108种恢复至169种,特有种类数由禁捕前的32种上升至37种。
加强珍稀濒危水生动物保护。结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各部门各地区积极开展工作,以人工保种为重点抢救性保护中华鲟,加强中华鲟人工繁育,组织中华鲟养殖群体普查,形成人工保种群体梯队;全人工繁殖规模取得连续突破,组织放流中华鲟11次共计7万余尾;积极推进长江江豚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实施长江江豚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有序推进长江江豚人工繁育技术,先后建立湖北天鹅洲、何王庙,安徽安庆西江、铜陵4个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地,迁地群体总量超过100头;探索重建长江鲟野外种群,自2018年实施长江鲟增殖放流行动计划以来,放归成体和亲本已达500余尾,放归幼鱼已超过20万尾。有效实施增殖放流,每年在长江流域组织放流水生生物资源约50亿尾(粒),大力补充水生生物资源。通过增殖放流,长江口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量恢复到50吨左右的规模,达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时的最好状态。
农业农村部印发《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办法(试行)》,建立了适用于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涵盖鱼类状况、重要物种状况、生境状况等3方面14个必选指标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为客观评价长江水生生物情况提供了技术指导。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仍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长期向好,发展韧性强劲,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内环境。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仍面临严峻挑战。
一些重点湖泊蓝藻水华问题依然存在,水生态系统失衡问题较为突出,城乡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治理。部分地区湿地、湖泊仍在萎缩,水生生物多样性降低,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渔业产量在1954年左右达到顶峰,而目前下降了近八成。长江上游受威胁鱼类种类占全国总数的40%,葛洲坝截流后,中华鲟的产卵场容量缩减为截流前的6.5%,白鳍豚已功能性灭绝,长江“十年禁渔”效果还不稳固。鄱阳湖、洞庭湖与长江的河湖关系受梯级电站影响遭到干扰和破坏,调蓄能力急剧下降,水生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
水生态环境考核评价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部门协调机制还不健全,形成工作合力不够。一些地方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意识还不强,认识水平还不高,措施还不够精准有力。
全面推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规划》针对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降低的问题,谋划了恢复路径,指明工作的具体方向。
一是提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调查与珍稀物种保护。目前我国在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等方面基础力量薄弱,因此需建立健全长江水生生物监测体系,实施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科学评估长江禁捕和物种保护成效,实施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长江上游珍稀濒危特有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行动。全面实施十年禁渔,落实落细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实施好长江退捕渔民“十省百县千户”跟踪帮扶方案,开展安置保障情况跟踪回访,健全就业帮扶台账,推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实施“亮江工程”,切实维护禁捕管理秩序。
二是提出加强长江水生生境保护。有研究表明,栖息生境退化是鱼类等水生生物资源下降的原因之一,因此需持续加强生境保护,强化关键栖息地保护与修复,推动国家重要江河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结合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建立自然保护地,推动在长江水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和限制航行区域。
三是严格水域开发利用管理。河流连通性是影响鱼类繁殖生存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需强化河流的连通性,确保鱼类洄游通道顺畅。重点关注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出台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和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推动限期退出类电站按要求完成退出,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逐站落实生态流量。
此外,应尽快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推动出台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办法,制定评分细则,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落实,对水生态问题严重区域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技术帮扶,逐步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系统治理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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