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允许“协商排放”,企业为何还“不敢试”?
中国环境报 2026-01-23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被一些企业称为有温度的排放标准,主要体现在其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排放,促成合作双赢。笔者近期与一些食品加工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到,他们对这一新标准的实施既有热切的期盼,同时也存在一些“不敢试、不愿试”的疑虑。比如某企业为确保排放的废水总磷绝对达标,宁愿承受更高成本,也不愿冒险尝试向污水处理厂输送更富碳源的废水。

这一做法充分显示出了企业的谨慎态度,而背后的原因也远非简单的技术或经济算计,还有不少顾虑:“如果停用自家处理设施,哪怕停用处理设施的某个环节,需不需要报批,谁来批准?”“试验过程中万一数据波动,出现超标情形,板子会打在谁身上?”“生态环境部门能否包容我们可能出现的非恶意偏差?”这些关于审批路径、责任边界与风险容错的疑问,一定程度上让企业放慢了迈向协商共赢的脚步。

协商排放的政策善意,在于看到了系统优化的潜力,即让企业排放的“废水”转化为污水处理厂的“营养源”。然而,善意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支撑。企业现行处理模式虽不经济,却在责任上“自成一统”,边界清晰。一旦转向协商排放,就意味着要将部分处理责任与风险对外转移,与污水处理厂形成责任共同体。此时,任何模糊地带都会引发避险本能。

企业最大的焦虑在于,现有的生态环境监管与问责体系,是否能为这种创新的、基于合作的排放模式提供清晰的规则容错空间。正如有企业负责人表示,他们需要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可以协商”的许可,而是一张画好了起跑线、安全区和终点的“赛道图”,明确告知这样进行调整的审批流程是什么、协议期内水质合理波动的边界在哪里,以及一旦出现问题,是基于协议划分责任还是回归传统的“谁排放谁负责”。

因此,温暖企业之心的关键,在于将政策的“温度”转化为可操作的、有安全感的制度保障。这就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不仅要做“裁判员”,还要成为“宣传员”乃至“护航员”。首先,必须主动澄清企业的审批与责任认定之惑。相关部门应联合出台清晰的实施细则,对企业为协商排放而进行的工艺调整,建立简化的备案或告知程序,取代冗长繁琐的审批流程,明确这不是“放松监管”,而是“监管前移”。

更重要的是,要牵头构建公开透明的风险责任共担框架。例如,可探索建立“协商排放试点监管白名单”制度,对纳入试点的企业,在严格监控的前提下,若因工艺调整试验导致预处理出水指标在约定范围内波动、但污水处理厂总排口稳定达标时,依法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对于这种承诺,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政策以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在笔者看来,要让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措施的善意和温度,需要及时消除企业的顾虑。协商排放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在企业与污水处理厂之间建立起基于清晰规则和互信的“责任联盟”。这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作为,通过制定清晰的规则手册、担任公正的风险裁判,并为合规的创新尝试提供容错空间,从而将责任风险转化为可预期的、可控的合作成本。只有当企业确信,探索这条新路的合规风险是明晰且可承受的,政策的暖意才能真正穿透疑虑,激活沉睡的资源潜力,引领环境治理走向更经济、更高效的合作共赢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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