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治沙”到“护荒”,生态环境法典为“原生荒漠”正名
中国环境报 2026-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在第三编“生态保护”中,专设“荒漠”一节,围绕原生荒漠保护、部门职责、规划要求、扰动防控、封禁修复等作出系统规定。这不仅是立法的完善,更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新时代的荒漠治理,必须从过去“单一治沙”的惯性思维,转向“保护与治理并重”的系统治理轨道。

过去,一提起荒漠,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荒凉、低效、需要改造,仿佛“荒”就意味着没有生态价值,必须尽快变绿、变成另一种景观。一些地方在推进生态建设时,往往将“荒漠”等同于“荒废”,将“治理”等同于“绿化”,把改造地表景观作为目标。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则明确提出,“国家加强干旱、半干旱地区自然形成的沙漠、砾漠、岩漠等原生荒漠及其生物群落的保护”,强调其在防风固沙、调节气候、调控水文、保育土壤、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多重功能。换言之,荒漠不是必须被改造的“问题区域”,而是具有独特生态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把这一理念写入法典,实际上是在为实践纠偏、为发展划界、为治理立规。

这组条文的深层意义在于,其厘清了一个长期被模糊处理的概念边界:原生荒漠与荒漠化土地性质不同,治理路径也应有所区别。前者是自然演替而成的生态系统,应当以保护为主;后者多是由人为扰动引发的退化,需要科学修复、综合治理。现实中,一些地区曾出现过“见沙就治、见荒就绿”的简单化倾向,甚至将本应保护的原生荒漠纳入改造工程。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专节制度设计,明确将二者分开对待:该保护的坚决保护,该治理的科学治理,该封禁的依法封禁,该修复的顺应自然恢复,避免冲动式、同质化的治理。

在治理机制层面,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生态保护相关规划时,应当科学规划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结构和布局,稳固和提升荒漠生态系统的功能。这意味着,荒漠保护将融入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开发管控和项目审批体系,成为刚性约束。今后,涉及荒漠区域的能源开发、交通建设、矿产利用或文旅活动,都要以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前提。

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法典在荒漠保护的细节上也更加精细。例如,第七百五十七条强调:“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原生荒漠中原生植被、土壤、水、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扰动,加强地表结皮的保育,及时制止导致土地荒漠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将“地表结皮”这样的微观生态要素写入生态环境法典,充分体现出对荒漠“生态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稳定性”的精细化保护。对于荒漠而言,越野穿行、无序开发、粗放施工、破坏性旅游等活动造成的伤害往往难以逆转,法律将风险防控前置,正是抓住了保护的关键。

从现实基础看,加强对荒漠原生生态的保护恰逢其时。《2025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完成沙化石漠化土地治理328.9万公顷,沙化土地面积较“十四五”初减少152.75万公顷;我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双缩减”,在全球率先实现土地退化“零增长”。成绩来之不易,也正因如此,更需要从法治层面明确“治什么、保什么、怎么治、怎么保”,防止将本应严格保护的原生荒漠纳入简单化、运动式的改造逻辑。

从“防沙治沙”到“护荒保漠”,看似只是重心调整,实则是立法理念、治理逻辑和发展观念的一次跃升。生态环境法典用专门条文回答了一个关键问题:面对荒漠,我们究竟应该做什么。答案不是简单地把一切都变成同一种模样,而是在尊重自然、顺应规律、守住边界的前提下,保护好原生荒漠,治理好退化土地,控制住人为扰动,发挥好自然恢复功能。唯有如此,荒漠生态系统才能持续释放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育土壤、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综合功能,也才能真正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荒漠自有其独特景致。原生荒漠不是征服的对象,也不是生态治理的“剩余地带”,而是美丽中国建设中必须悉心守护的重要生态空间。对荒漠而言,对其生态系统最好的保护,就是少干预、不折腾,让其按自然规律维持演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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