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采取减缓和适应措施,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可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肩负着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关系到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笔者调研发现,当前,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抓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仍面临三大突出短板。一是认识理解不到位,特别是对气候变化的机理、气候变化的成因、适应气候变化等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对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二是工作要素保障不足。很多地区尚未设立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或岗位,人员兼职较多、流动性较大且培训不足,经费保障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三是工作方式尚不适配,传统思维惯性突出,抓统筹、抓市场、抓适应的方式方法创新不多。
“十五五”时期,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进入了法治引领的新阶段,亟须通过深化改革尽快补齐短板,提升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更好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一方面,系统提升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制定实施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指引,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定期开展面向市、县的应对气候变化业务培训,强化能力提升、监测执法等方面经费保障。
另一方面,构建完善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和跨部门工作机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综合统筹协调能力,抓实碳市场、碳足迹、碳普惠等工作,探索创新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适应气候变化、减污降碳协同等工作的方式方法。
总体上看,应对气候变化的时空尺度、工作方式与传统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需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积极主动担当作为,减少本地区经济社会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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