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施行倒计时,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准备好了吗?
中国环境 2026-09-1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农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与今年8月15日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如何衔接?在秸秆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态保护补偿等交叉领域,农业农村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边界如何划定?围绕上述问题,中环报记者专访了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

中国环境报:新修订农业法如何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的制度衔接?

杨东霞:农业法是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重点解决农业发展中的方向性、基础性问题,包括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新修订的农业法明确国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法典则是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重点规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环境治理体系。因此,两部法律不是简单的重复关系,而是形成“农业发展领域的绿色转型要求”与“生态环境领域的系统治理规则”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

具体而言:

第一,在立法目标上实现衔接。农业法强调通过绿色发展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法典强调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二者共同服务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在治理对象上实现衔接。农业法重点关注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资源环境影响,例如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业废弃物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法典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责任。

第三,在监管机制上实现衔接。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依法协同形成治理合力。

中国环境报:农业法的“农业绿色发展”一章与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有什么关系?

杨东霞:二者体现了不同领域绿色发展的制度分工。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方向,重点解决农业生产方式转型问题。例如,如何减少农业资源消耗,提高农业投入品利用效率,发展生态农业,推动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绿色低碳发展制度,则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面向经济社会整体绿色转型,重点规范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利用、减污降碳协同等制度。可以说,农业法解决的是“农业领域如何实现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法典解决的是“整个经济社会如何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农业绿色发展是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农业也是实现碳减排、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的重要领域。

中国环境报:如何理解两部法律中关于农业废弃物治理、秸秆治理的制度侧重点?

杨东霞:农业废弃物治理体现了发展与保护相统一的理念。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秸秆、畜禽粪污、废旧农膜等,既是环境治理对象,也具有资源化利用价值。因此,法律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禁止污染”,还要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农业法侧重于农业生产领域的综合治理,强调通过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例如,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并通过政策支持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法典侧重于污染防治规则,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并强调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主体责任。因此,在秸秆治理中,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农业生产方式优化、农业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建立资源化利用模式。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加强秸秆焚烧污染防治、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区域污染防治协调。二者共同目标是实现“变废为宝”和污染防治相统一。

中国环境报:如何避免重复执法、监管空白,建立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杨东霞: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具有明显的跨领域特点,需要建立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

建议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第一,明确权责边界。梳理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农业面源污染、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法定监管权责,划定执法边界,从源头消灭重复执法和监管盲区。第二,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农业资源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将农业生产、污染排放、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进行联通,提高精准监管能力。第三,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对于跨区域、跨部门问题,如秸秆焚烧、农业面源污染、外部污染输入等,应建立联合调查、联合监管和联合治理机制。

中国环境报:工业污染、城市污水等外部污染影响农业生产时,生态环境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如何分工?

杨东霞:农业生产环境具有开放性,农业生态环境受到外部污染影响时,需要坚持“污染者负责、监管协同”的原则。

如果污染来源属于工业企业排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等,应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污染源监管和责任追究。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监测农业生产影响、指导农业生产主体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和生产恢复指导。

同时,两个部门应加强污染风险预警、调查评估和损害治理衔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中国环境报:农业法与生态环境法典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如何分工?

杨东霞:农业法关注农业领域的适应与减缓措施,例如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生态农业,提高农业抵御自然风险能力。生态环境法典则从国家整体绿色低碳转型角度,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制度体系。

一方面,农业法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在农业领域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提供整体制度框架,为农业领域开展低碳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法治支撑。

中国环境报:如何理解农业法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关系?

杨东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调动保护主体积极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保护农业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依法实施生态保护补偿,逐步完善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农业领域生态保护补偿主要关注农业生产主体因保护资源环境承担的成本、生态农业发展激励、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则具有更加综合的制度功能,重点解决生态保护地区、生态保护行为与受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调节问题。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农业生态产品认证、价值评价、市场交易和利益分享机制,使生态保护真正转化为农业发展的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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