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日报 2020-12-04

深圳在全国率先施行全市域排水管理进小区,将建筑小区内共用排水管渠委托专业排水公司运行管理,实现建筑小区排水管渠的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运营维护。

  乱排污水的违法成本较低、市民将洗衣机放在生活阳台,洗衣的废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对河道水环境造成污染……针对这些情况,《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深圳市水务局组织召开《条例》宣贯动员及培训会议,邀请深圳市司法局专家从立法过程、立法体例、主要内容等三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立法解读;深圳市排水管理处则从坚持雨污分流、规范排水工程规划和建设、优化排水许可、扩大公共排水服务、压实运行管理单位职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六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专业解读。那么,这项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定对深圳来说,会有哪些变化呢?  

  国内首次立法确立全市域完全雨污分流

  据介绍,该条例结合深圳水污染治理的经验,写入了贯彻海绵城市的理念,明确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源头控制设施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同时,对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一是明确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是规定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工业生产区域内的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深圳市水务局表示,要结合实际抓落实,以《条例》出台为契机,优化排水许可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流程,扩大公共服务内容,规范公共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本次条例将实行雨污分流写进条例总则,明确突出“雨污分流、建管并重”这二大原则,深圳也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立法确立全市域采用完全雨污分流的城市。条例中在多个方面对“雨污分流”进行了具体阐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设置于道路上的排水检查井和雨水口,应当随道路一并进行建设、改造;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雨污水分流收集和水污染物削减情况作为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等。

  阳台不再成为“漏网之鱼”

  一直以来,老旧小区的阳台排水普遍是直排,导致污水直接混入雨水管道。为此,老旧小区改造重点之一常常包括阳台污水管道,以确保洗衣废水等与直排雨水分开。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加油、农贸、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疏。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的,可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水需领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条例明确规定,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需备案。而共用接驳口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可以统一办理排水许可或者备案。条例还要求,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应当将工业废水接入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未办理许可手续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未公示相关排放信息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条例规定,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这其中也有免缴情况: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全部排向自然水体的(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可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中有22项相关责任规定明确的罚款金额自5000元到50万元不等。其中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将面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严中有细针对性强 规定涉及众多具体场景

  该条例很多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具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排水,不得损害排水设施;已经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具备条件的可以不设化粪池;因污水循环利用、大量蒸发或者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企业,可以在接驳口安装水量计量设备,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此外,公园、人行通道、下沉式广场、下穿式通道、市政道路桥梁及隧道等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设施主体管理单位依法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收费公路、铁路、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设施主体管理单位管理。此外,条例则明确了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新增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并细化了涉及排水设施的施工作业要求。

  针对“排污老赖” 设立禁止排水的限制性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还规定“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水行为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水户”,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排水措施。

  除此之外,《条例》有哪些禁止行为呢?

  具体包括禁止擅自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从地下穿越排水管网。

  禁止擅自圈占、覆盖排水检查井和雨水口;禁止向排水检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渠内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杂物等废弃物。

  禁止将油污、泥浆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网;禁止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或者废气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物质。

  禁止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网直接加压排水;禁止擅自开启或者关闭排水设施闸门。禁止擅自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

  禁止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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