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昨日独家获悉,为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适应审慎监管需要,夯实审慎监管基础,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运行,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审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目前正在业内开征意见。
《监管办法》出台的一个背景是,随着银行业保险业迎来发展的全新时代,金融机构会计的理论与实务也面临着挑战和变革。
根据《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应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范围内选择采用稳健的会计政策、进行稳健的会计估计;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可比的会计政策;其他审慎监管要求。
此外,还要求银行、保险公司应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水平,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加强会计文化建设,弘扬遵纪守法、诚信为本、审慎稳健、不做假账精神,激励和保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部门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会计信息。董事会对会计信息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应建立并实施重大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追责机制,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内控方面,监管明确了多个“不得”:不得隐瞒相关合同、协议等原始会计资料,不得依据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为规避相关政策或监管要求而使会计信息偏离交易或事项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或监管指标;不得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得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不得通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或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调节利润;不得通过公允价值估值调节利润、虚增资产价值或粉饰监管指标;不得虚假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得通过更换、串用会计科目或会计报表列报项目以规避相关政策或监管要求等。
根据要求,银行、保险公司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对上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是否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报董事会审批,并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报告。
监管部门如发现报告材料中相关事项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应要求机构改正,并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调查、约谈等方式对机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组织银行、保险公司及负责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谈,沟通了解审计情况,必要时可直接约谈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或审计质量等方面存在无法满足机构审计要求等情形的,监管部门可要求机构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还将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纳入市场准入、业务创新、高管任职、监管评级、履职评价等行政许可和监管考核相关指标体系。
银行、保险公司如违反规定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拨备要求或资本要求;限制分配股东红利;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等。如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违反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将依法移交相应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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