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11号)显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未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违规以贷转存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对其罚款90万元。
杨建寿对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以贷转存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6年3月25日,吉安银监分局关于同意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等18个支行开业的批复显示,同意杨建寿任新干农商银行广场支行行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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