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天无理由退定”保障购房反悔权)
在广东省东莞市,因冲动购房而导致的退定金纠纷近日有解了。1月1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是,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无理由退定”。
现实当中,一些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交了定金,事后又出现反悔。造成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反悔的原因,有的是因为自身购房意愿发生了改变,有的是因为先前看房没有很仔细,后仔细看房感到某些方面不满意,有的则是因为销售人员先前宣传不实,后被消费者看出“猫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反悔,不能退回交纳的定金,很容易产生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影响和谐与稳定。
而这次广东东莞出台“无理由退定”政策,规定购房者在已签订认购合同、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无理由解除认购书和退回定金,则有利于满足与保障购房者的反悔权,并由此而减少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因为购房反悔退还定金引发的纠纷,维护与促进购房领域的和谐与稳定。
需要看到的是,购房者如果买到令自己称心如意的房子,购房之后会心情愉悦、感觉幸福。反之,如果购房者对买到的房子不甚满意,则可能在购房后很长时间内都会感到心情压抑,降低生活幸福感。当前,许多情况下,购买一般商品可以“无理由退货”,购买大宗商品的住房,消费者也可以“无理由退定”,获得反悔权利。
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房屋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书面协议,或者经由法院裁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撤销。所以,东莞市出台的是“无理由退定”,而非“无理由退房”。尽管如此,像东莞这样出台购房“无理由退定”,亦是一种有利于维护与保障消费者反悔权的积极举措。期待更多的城市都能出台类似规定,以减少由于购房者反悔无法退回定金引发的纠纷,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反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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