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发源于青海,成河于甘南玛曲”,甘南是黄河径流的主要汇集区之一,是兼具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碳汇与碳储存、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种功能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同时,甘南也是甘肃省金矿主要成矿带之一,该区域分布有多个金矿采选企业,协同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十分重要。
2017年4月,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甘肃省整改方案明确,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但本次督察现场检查发现,区域内多家金矿开采企业生态破坏严重,治理修复工作滞后。
矿区采场、堆场、弃渣场管理混乱,生态破坏严重
督察组来到玛曲县最大的国有金矿采选企业黄金实业公司,进入矿区就看到约50米长的矿石运输通道两侧到处抛撒着矿石,原有围挡设施基本破损毁坏。矿区大大小小数十处弃土弃渣沿山体随意堆放,其中有一处十余米高的渣堆紧邻办公房屋,存在安全风险。采矿区满目疮痍,露天开采遗留的采坑尚未治理;地下开采产生的大量废弃矿石、渣土随意堆放在矿洞口、坡脚沟谷和路边。督察组随即调阅该公司采选工程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文件要求对矿区废石堆场等采取围挡、苫盖等措施,但企业均未严格落实,整个矿区环境管理混乱。2019年7月卫星遥感监测分析显示,该矿贡北、格尔珂等2个采矿区裸露面积达93公顷,弃石弃渣等堆场、排场裸露面积约49公顷。
督察还发现,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将选矿废渣临时堆放于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厂区空地和道路两旁,在督察进驻前才开始转运至尾矿库,督察组现场检查时,还有约15万吨废渣没有完成转运。玛曲县金玛选矿有限公司以停产时间长为理由,疏于管理,长期将弃土弃渣随意堆放在厂内空地和沟谷之中,尾矿库排土场大面积裸露,未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
黄金实业公司弃渣弃石随意堆放(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矿井水违规直排二类水体格萨尔河,并进入黄河
督察发现,黄金实业公司1号、2号矿洞的矿井涌水通过两根30-40厘米粗细的水泥管道排入Ⅱ类水体格萨尔河,最终流入黄河,每天排放量约1000余立方米,违反了环评批复中“严禁企业外排矿井涌水”的要求。
黄金实业公司矿井涌水直排格萨尔河(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矿区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建设管理不规范,存在环境风险
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下方有多处渗漏点,经采样监测,渗滤液中汞、砷浓度分别为14.3微克/升、354微克/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体标准评价,汞、砷分别超标285倍、6倍;现场检查还发现,尾矿库监测井水位异常升高。上述现象表明,该尾矿库存在渗滤液向环境泄漏的可能。
对黄金实业公司新尾矿库雨水和渗滤液收集系统检查,并对雨水收集池水质监测发现,雨水收集池中水样砷、汞、铅浓度分别为830微克/升、44.3微克/升和8.85微克/升,明显高于该地区地表水本底值,表明渗滤液已进入雨水收集池。同时,对该矿尾矿库地下水9号观测井水质监测分析,其中汞浓度为20.7微克/升,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19.7倍。
环评批复要求黄金实业公司建设13000立方米应急池,但该矿仅建有7000立方米应急池,且现场检查时池内存满选矿废水,应急功能丧失。在督察组查看玛曲县金玛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时也发现类似情况,该公司建设400立方米应急池,但企业将应急池与尾矿库渗滤液池连通,应急池中长期存有渗滤液,无法发挥应急作用。
夏河县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氰化堆浸渣处置不到位,环境隐患突出
2016年12月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曾收到群众多起投诉举报,反映夏河县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规模露天开采,使用氰化物堆浸提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但至今已过去两年,堆浸渣的污染问题仍未解决。
督察组对夏河县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加甘滩金矿氰化堆浸渣问题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了解到,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明确将氰化尾渣列为危险废物,但该企业于2019年6月委托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编制的《堆浸废渣场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却将氰化堆浸渣作为一般固体废物来处置。检查还发现,该矿堆放的废渣总量约900余万吨, 其中堆浸渣约400余万吨,形成了长520米,高度为4米到50米的渣堆,堆浸渣场西南侧不稳定斜坡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且西南侧的截洪沟建设、防渗膜铺设等工作尚未开展。
督察组表示,从督察情况看,甘南州和玛曲县、夏河县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保护为发展让路的情况依然存在。州政府作为督察整改的责任单位,在推动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上不坚决、不彻底,缺乏统筹谋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缓慢。省、州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整治主体责任督促不力,对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要求监督乏力,致使相关整改工作推进缓慢。相关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治理过程中,心存侥幸、等待观望、得过且过,致使矿山采选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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