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药明康德(146.020, 0.00, 0.00%)发布《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股东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股吧里投资者反响强烈,普遍关注未来监管部门对违规减持股东会如何处罚。
上海瀛翊是一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公告,减持前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0.8381%的股份,从5月14日至6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共减持套现28.94亿元,减持后持有药明康德0.1419%的股份。但上海瀛翊在减持之前未提前通知公司,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
按招股书,药明康德实控人之一 Ge Li(李革)与上海瀛翊签署了投票委托书,约定上海瀛翊将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革行使。而在上市公告书中,上海瀛翊与其他一些主体承诺,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将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及委托投票方承诺,在减持时合并计算的减持比例、减持节奏等,要符合相关减持规则的要求。
从合同法上来讲,委托投票协议与一致行动协议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一致行动人协议非法定与约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具有稳定性;授权委托协议则可依法随时撤销,控制权稳定性稍弱。2018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者委托表决权的,受托人和委托人视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虽然这个文件尚未正式出台,但在减持操作实务中,一些表决权委托人,还是主动将自己与实控人、一致行动人视为一个整体,在减持时相互协商,防止减持比例等违反减持新规的要求。
目前,上海瀛翊已认识到减持违规,并就本次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致歉。应该说,上海瀛翊不仅忘记当初承诺,也对表决权委托人应负的法律义务还没有足够认识,股吧中有投资者认为光道歉还不够。
按2017年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违规减持,证交所应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限制交易。新证券法第186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减持,包括减持前未预披露、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在某段时间超比例减持等。应该说,减持前未预披露、相比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其违法违规情节或许稍微轻一些。在此前监管实践中,对一些未提前预披露减持信息的案例处罚,主要包括交易所下发监管函或通报批评,证监部门出具警示函措施、数十万元轻微罚款等。不过有投资者认为,此前的处罚力度还是缺乏威慑力,仍有待进一步强化处罚。
目前,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减持的惩罚规定,只是较为笼统的原则性规定,证交所、证监部门需针对违法违规减持的不同类型实施不同惩罚。笔者认为,其中有三方面可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首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违规减持要明确较为具体的处罚措施。各类违法违规减持,性质不一,处罚措施自然要有区别,在规则中就应予以明确,以减少其中自由裁量权。
其次,相关部门执行法律或规则时应在自由裁量权内顶格处罚。当前有关各方都强调对证券违法违规“零容忍”,只有在处罚尺度上顶格执行,才能真正体现“零容忍”;其中尤其要注重限制交易、行政罚款等措施的使用。
其三,明确违法违规减持的民事责任。有些股东在招股书中会承诺,违规减持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但有些原始股东对此并未明确承诺。“不宣而战”等违法违规减持,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理应对其他股东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建议上市公司所有原始股东都应承诺,一旦违规减持,违规收益一律上缴上市公司,若拒绝上缴上市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发起诉讼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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