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面推进和规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这是国家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若处置不当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近年来,因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有些甚至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比如,2019年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就是因为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导致第三者生命、身体遭受侵害,或直接导致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等,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危险废物引发的事故特别是一些重大事故所造成的巨大损失企业难以承受,但由国家和社会埋单又有失公允,而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予以赔付,能够第一时间救济受害者,同时缓解企业经济压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手段能有效提升企业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组织评估投保人的生态环境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从已开展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地方看,对被保险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检查这项工作,通常是由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抽出一定比例经费,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对投保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提出整改建议。这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措施和行动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当然,企业参加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不代表可以降低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标准和要求,事实上如果发生责任事故,仍然需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对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不予理赔且不退还保险费。
“十四五”期间污染防治触及的矛盾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工作创新,尽快制定出台《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保障政策,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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