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集团重整再进一步 管理人冻结保全100%股权
证券时报网 2021-12-22

 紫光集团管理人12月20日公告,根据紫光集团司法重整需要,为顺利稳妥推进紫光集团司法重整程序,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资产保全申请书》,北京一中院12月17日裁定冻结清华控股持有的紫光集团51%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3.42亿元)及健坤集团持有的紫光集团49%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3.28亿元)。

  有破产重整经验的律师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介绍,司法冻结以后,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要求根据重整计划出协执,强制过户。

  管理人申请冻结股权

  文件显示,根据紫光集团司法重整需要,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资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北京一中院对清华控股和健坤集团所持有的紫光集团全部股权予以保全。12月17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清华控股持有的紫光集团51%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3.42亿元)及健坤集团持有的紫光集团49%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3.28亿元)。

  文件落款公章为紫光集团管理人,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而在12月19日,紫光集团第二大股东健坤集团在发布的《致紫光集团全体债权人公开信》中,最新提出拟公开出售紫光集团部分资产,叠加自有资金,一次性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本息,并且近期已经与潜在投资人进行了接触,其中就包括韦尔股份(300.55010.123.48%)闻泰科技(136.5502.411.80%)国科微(173.440-1.53-0.87%)等上市公司。但记者向前述上市公司求证紫光寻求接盘事宜,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并“没有听说”。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沈凯旋律师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通常企业破产受理后,公司股权是不能变更的,再行申请司法冻结,一般是担心股东私自变更。“考虑本次管理人申请冻结紫光集团股份,一方面是在于锁定出资人组表决事项,另一方面,司法冻结以后,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要求根据重整计划出协执,强制过户。”

  另外,沈凯旋律师表示:“从程序上而言,在紫光重整计划由二债会表决前,在整体方案均优于现阶段已经通过招募遴选以后确定的投资人的情况下,健坤集团可以另行推荐重整投资人,但是程序上最终仍需要现管理人的确认和二债会表决通过。这是绕不过去的。”

  重整计划即将表决

  紫光集团破产重整案件自2021年7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开始启动,并指定紫光集团清算组担任紫光集团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8月27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对紫光集团以及六家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12月13日,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此前获悉的《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显示,最终紫光集团重整投资方由智路资本和建广资产牵头,长城资产、湖北科投、珠海华发和河北产投等组成联合体,出资600亿元承接重整后的紫光集团全部股权。

  但这份重整草案内容引发了紫光集团第二大股东健坤集团和董事长赵伟国的反对,其多次刊发声明表达抗议。对此,紫光集团发布情况澄清及声明,称健坤集团和赵伟国发布内容不实。清华控股也发布了相关声明。

  根据管理人方面审计结果,截至2021年6月30日,紫光集团重整主体资产客观公允的市场价值约1214.78亿元,所有者权益亏损442.78亿元,拟化解债务约1376.09亿元,紫光集团资不抵债。管理人将继续推进紫光集团司法重整工作。按照北京市一中院关于召开紫光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将于12月29日召开会议表决重整计划。

  沈凯旋律师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破产重整的逻辑并不同于正常经营逻辑,债务人股东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工作,管理人在程序中相当于扮演董事会的角色,债权人会议扮演着股东大会的角色,所以管理人职责一方面是法定的,大部分是由债权人会议授权。另外,在破产程序启动上,当公司流动性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所以,从这个法理角度上,并不存在国资流失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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