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托13宗违法遭罚3490万 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
中国经济网 2021-03-15

北京3月1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显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存在以下13宗违法违规事实: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 

  二、违规开展固有贷款业务,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公司其他固有贷款。 

  三、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 

  四、违规开展非标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五、违规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购买金融机构股权。 

  六、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 

  七、违规开展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 

  八、违规开展通道类融资业务。 

  九、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十、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十一、穿透后单个信托计划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人数超过50人。 

  十二、违规推介TOT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十三、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3490万元。 

  资料显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于2010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5亿元,管理信托资产规模逾3000亿元。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2.04%;第二大股东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25%;第三大股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600331.SH),持股比例为22.16%。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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