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社会公众应当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岳仲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历经三次修正、两次修订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制定和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大熊猫野外种群数量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1114只增加到1864只;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江豚数量稳定在1000头以上;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近年来,我国设立了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划定了一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超过70%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保护。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应对外来物种入侵有新规
岳仲明介绍,此次修法,主要在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加强外来物种防控、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完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等5个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针对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的问题,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了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明确规定,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
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此次修法着眼于加强外来物种防控,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方面,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指出,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岳仲明说,“社会公众应当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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