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地上占有物未经评估赔偿就被腾退拆除。被征用土地的公司与开发公司协商多次无果,将对方诉至北京市通州法院,要求进行赔偿。新京报记者今日(11月22日)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赔偿原告5233万余元。
生态园刚建好被强行拆除
通州法院介绍,原告公司系在通州区某村从事农业生态观光的个体从业者。该公司从2015年年初开始陆续投入2100万元,建设垂钓鱼塘65亩,每亩投放各类鱼苗2600条,计10万余元。投入3000万元建设阳光温室大棚55 000平米,计82亩,栽种樱桃树5500棵,桃树2000棵,梨树1000棵,共花费92万余元。
就在该公司要投入运营时,2017年,某高速修路计划纳入规划,被告开发公司负责前期拆迁工作。在双方多次因补偿数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7年5月8日,开发公司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涉案农业生态观光园,实施拆迁。造成地上建筑、果树、鱼苗等全部损失。此次拆除,没有经过评估,只对地上物等进行了清理登记。
主审法官介绍,经过将近两年的协商,双方一直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原告公司只好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但由于地上物已经灭失,且拆除前没有进行评估。所以如何赔偿一度陷入僵局。
法院根据地上物调解解决纠纷
宋庄法庭法官刘析鹭表示,该案审理涉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两公司虽然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但由于原告公司在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情况下,腾退了土地,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公司腾退了土地,开发公司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补偿数额如何确定。由于地上物已经灭失,法院无法对原告公司举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而且,按照原告公司的举证,开发公司也不认可。所以此案唯一的突破点就变成了留存下来的地上物清理登记明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协商选定了一家鉴定机构,对地上物按照清理登记明细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地上物价值为5233万余元。原告公司认可评估数额,并按照评估数额变更了诉讼请求。最后,法院经过审查,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诉求。
目前,该案件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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