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驾驶技术不是醉驾“挡箭牌”
法治日报 2026-06-08

醉酒后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逃避系统监测,驾驶员自己则坐在副驾驶位睡觉……这般钻技术空子的操作,能否躲开法律的制裁?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中,这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最终判处驾驶员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判决传递出明确的司法导向:智能驾驶技术不是醉驾行为的“挡箭牌”,技术使用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我国持续从严整治醉驾违法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2023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推动醉驾治理从粗放式打击向精细化规制转型,治理成效进一步凸显。然而,智能驾驶技术的快速普及,为醉驾认定带来了新的难题与挑战。目前,L2级组合驾驶辅助功能已大规模搭载于车辆,部分车企在宣传中使用“自动驾驶”“零干预”等误导性表述,客观上模糊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法律界限,也为部分行为人规避法律责任提供了借口。一些行为人以智能驾驶系统的介入为由,试图否定自身对车辆运行的支配权,进而否认危险驾驶罪的成立。

实际上,智能驾驶系统的介入并未改变醉酒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其可罚性基础在于醉酒驾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危险。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L2级辅助驾驶要求驾驶人全程监控驾驶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人在醉酒状态下使用辅助驾驶系统,显然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这种将不合格的驾驶状态强加于公共道路之上的行为,本身就创设了刑法所不容许的危险。因此,无论辅助驾驶系统接管了多少动态驾驶任务,只要驾驶人醉酒状态持续存在,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尽管法理立场清晰明确,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涉智能驾驶醉驾案件的办理还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驾驶人身份的认定及相关责任的分配。传统醉驾案件中,坐在驾驶位、手握方向盘、操控车辆运行,这三项要素高度重合,驾驶人身份的判断几乎不产生争议。然而,智能驾驶打破了这种对应关系。破解上述认定难题,应当在坚守抽象危险犯实质判断标准的基础上,从驾驶人认定规则、证据规则和责任分配规则三个维度协同推进。

构建以“实质支配”为核心依据的驾驶人认定规则。对驾驶人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应囿于行为人是否处于驾驶位、是否触碰方向盘,而应看行为人对车辆运行是否具有实质性支配力和控制意图。醉酒状态下启动并依赖辅助驾驶系统行驶的,启动行为构成对车辆运行的支配,应当认定为驾驶人,醉酒状态存续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他人通过远程终端或预设指令操控车辆的,若其决定了行驶路线、速度、启停等核心运行参数,则应穿透物理空间,认定远端操控者为驾驶人。

健全电子证据规则,准确锁定控制关系。涉智能驾驶醉驾案件的事实还原高度依赖行车数据,当前亟须明确汽车数据记录系统、云端服务器日志、人机交互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与法律效力。同时,应建立公安交管部门与车企、数据平台的标准化数据协查机制,要求车企完整记录并提供驾驶模式激活时间、操作指令来源、接管请求与响应记录等关键信息,以便准确识别车辆的实际控制人。

明确多方主体参与情形下的责任分配规则。当车内人员与远端人员存在共同操控可能时,应根据各自对车辆运行的支配程度和主观过错进行责任认定。醉酒者主动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并放任车辆行驶的,即使同时存在远端操控,也不因此免除其刑事责任;远端操控者明知驾驶人处于醉酒状态,仍协助接管或持续操控车辆的,可构成共同犯罪。通过明确的责任分配机制,防止任何一方以技术介入为由逃避法律追究。

总而言之,智能驾驶技术的介入,没有改变醉酒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也没有动摇刑法对公共安全的保护立场。技术可以改变驾驶的方式,但不会改变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在明确规则的保障下,完全可以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守牢公共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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